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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车可以用于送外卖,这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送餐员通常负责特定的区域,因此不会需要骑行太远,时间上可以得到保证。
2.然而,大多数外卖平台要求送餐员必须拥有电动车作为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使用自行车送餐可能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选择。
3.如果你考虑成为某个固定几家小店的送餐员,那么使用自行车可能是可以接受的。这将限制你的服务范围,但可能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自行车送外卖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以下将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装备准备:
自行车选择应考虑耐用性和速度,公路车虽快但不适合装载货物,可能需要特别改造。
需要安装专门的外卖箱,并确保其能稳定固定,防止汤水类食物在运送过程中洒出。
考虑到安全与便捷,骑行装备如头盔、手套、护膝等也是必需的。
效率限制:
相较于电动车和摩托车,自行车速度较慢,影响送餐效率。
自行车一次只能送少量订单,且对于距离较远的订单处理能力较弱。
抗风险能力低,如下雨天或极端天气条件下,自行车骑手难以正常工作。
安全问题:
需要在繁忙的城市交通中穿梭,安全风险较高。
部分小区禁止外卖员骑自行车进入,需要步行进入可能增加送达时间。
防盗问题突出,自行车易于被盗窃,需要额外注意锁车安全。
收入不稳:
相比电动车骑手,自行车骑手由于配送效率低,收入也相对较低。
订单量受需求波动大,尤其在非高峰期可能面临无单可接的情况。
平台奖励和补贴倾向于使用机动车辆的骑手,自行车骑手在收入上处于劣势。
身体要求:
长时间骑行需要良好的体力和耐力,对个人体质有一定要求。
需要应对各种路况,包括陡坡、颠簸路等,对骑行技能有一定考验。
客户反馈:
送达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顾客满意度,自行车因速度劣势可能导致差评。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
实际案例:
有骑手实践表明,尽管自行车送外卖具有环保和锻炼身体的优点,但整体来看,由于上述种种限制,导致实际收益并不高。
外卖骑手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某日行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时,遇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沿该路段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损坏。根据广州交警支队黄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在赔偿上存在分歧,胡某将莫某以及与莫某存在劳务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莫某驾驶电动车是否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如果认定因职务行为致损,其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说。
“根据我们的后台数据,莫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这单结束后,他当天没有新的接单、配送记录。”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当天的工单记录,坚称“事发时间属于莫某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经过详细询问和查阅比对,法院厘清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线”: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的12时10分非常接近;而且,当时他在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按常理应在送完前一单,返回商圈重新接单的过程中。
基于外卖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加之莫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务关系中,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法院认为,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重新接单期间,应视为其劳务工作的延续,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胡某损失18.68万元。
“对于新业态的灵活用工模式,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期间,不能仅凭点击接单、点击送达简单认定;而应结合其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胡梓苑说,“若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人民日报》(2024年08月23日10版)贺林平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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