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V:159999-78052,欢迎咨询凶宅需要多久可以正常卖出,[小程序设计与开发],[小程序投流与推广],[小程序后台搭建],[小程序整套源码打包],[为个体及小微企业助力],[电商新零售模式],[小程序运营推广及维护]
这位朋友,你想知道发生过刑事案件的房子还能不能卖出去?那我可以告诉你,只要这套房子不涉案,没有被司法系统查封的话,都是可以出售的,并且也不用担心卖不出去,肯定能卖出去的。
刑事案件分很多种,一般经常可能发生在家里的刑事案件有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等。如果是打架斗殴之类的案件发生过的房子,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发生过故意伤害案的房子,那也要看,受害人被伤害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发生命案?如果发生过命案的房子,那就成了凶宅。
如果让购房者知道这套房子是一套凶宅,那他估计就没什么兴趣想买了。当然有些凶宅的主人,他为了把这套房子卖出去,他会刻意隐瞒这套房子曾经发生过命案这个事实,那购房者,极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这套房子。
当然,刑事案件分很多种,像诈骗案也属于刑事案件分类中的一种。有些人就把房子作为诈骗犯的窝点,专门在这里挖空心思地去骗别人的钱财。诈骗犯一旦被抓获,那这套房子很有可能被公安系统冻结,那这套房子就不能对外出售了。当然,如果没被冻结的话,那就照样可以出售。
当然刑事案件还有很多种类,比如像走私案,强奸案,贩卖毒品案,盗窃案等等。像发生过这类案件的房子,因为对房子本身影响不大,只要在没有被司法系统冻结,查封的前提下,都可以出售,并且应该都能卖出去。
但我猜,提问者最想知道的就是发生过凶杀案的住宅,还能不能卖出去?那我告诉你,只要这套房子是一线二线城市的房子,地段好,你在房价上适当地做出优惠,那肯定能卖出去,而且可能还很抢手。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穷比鬼更可怕,更何况,大多数人都不相信这个世界上有鬼。
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来收取,值得一说到额是房产证满五年的而且是唯一租住房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按照房屋全款的0.05%交纳;交易费: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2%收取;城建费:按照营业税的7%收取;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当然如果没有用到中介就不会有中介费)。
税替代营业税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税。而且即便税率相同,由于税计算方法不同,计税依据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实际税负还会更低。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印花税:房款的0.05%;交易费:3元/平方米;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印花税:房款的0.05% 印花税怎么算;交易费:3元/平方米;测绘费:1.36元/平方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如今,购房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该怎么办呢?
记者日前获悉,广州一房地产中介低价购入了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并隐瞒了该事实,将“凶宅”高价卖出,广州番禺法院判其赔偿买家36万余元。
花363万却买到了凶宅
2017年12月9日,买家彭某与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总价为363万元。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购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彭某十分开心,很快进入了打扫卫生、设计装修的环节。然而,在这期间,却有邻居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
彭某大吃一惊,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后,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当时的业主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
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
卖家竟是地产中介
随后,彭某到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其是一名地产中介,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彭某不禁疑惑——为何岑某购买上述房屋后一直不入住、也一直没有对外放租?为何他刻意隐瞒自己是地产中介的身份?为何作为地产中介,他不直接在自己公司放盘出售涉讼房屋,而要伪装成社会人员进行出售?
彭某据此猜测,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构成欺诈。
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岑某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诉至广州番禺法院。
岑某辩称:不存在恶意炒卖房屋
庭审中,岑某辩称,其在地产中介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中仅为普通买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
其还称,发生自杀事件并不会影响他购买房屋,所以他没有向前业主了解询问情况,而前业主亦未向其告知情况,“就算这个房屋为凶宅,经过我中间的隔断,已经对它起到洗白作用了。”
据悉,岑某在2017年3月从前业主处购买涉讼房屋的成交价为208万元,属于当时的市场价范围内,针对彭某对其恶意炒卖房屋的指控,他持否认态度。
法院:岑某行为存在欺诈
广州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买涉讼房屋之前,较普通购买者而言,会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况的优势。并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没有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情况。
其次,岑某虽然主张自己是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但法院从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表示是现金支付,但他并未提供相关的收据予以证实。
此外,岑某声称涉讼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在购买后有在房屋进行居住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岑某的辩称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
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岑某作为交易卖方,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法院由此认定,岑某隐瞒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岑某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二审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倪丽珠、庄薇
电话+V: 159999-78052
专注于小程序推广配套流程服务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运营方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拓展客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