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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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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该省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

查询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得知,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青岛最低工资标准2023

青岛市七区、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100元、1900元,分别上调190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19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
根据《通知》,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据了解,山东省上一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青岛市七区、三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0元、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元、17.3元。根据本次全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青岛市七区、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0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元、1.7元。
加班工资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棚链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颤和扰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150%的比例按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300%的比例按时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4、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茄旦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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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连续20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山东

大众网记者毛冬琛德州报道

近日,记者在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伤残津贴为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生活护理费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人社领域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20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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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通知
发布人:kegaochun5 发布时间: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