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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的金额的规定:对公民,金额在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金额在三千元以下
在我国,行政处罚当场处罚金额通常为二十元以下。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当场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这是为了保障罚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超过二十元的罚款,一般需要进行立案和调查,不能直接进行当场处罚。
当场收缴罚款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以上三点见《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其中
第三项既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包括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第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多少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政处罚法规定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李豌通讯员莫华慧
7月1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万宁市禁塑办了解到,7月4日至7月16日,万宁共查处违禁塑料制品案件142宗,当场罚款总计25600元;一般程序案件10宗,案件待进一步处理;收缴了不合格塑料制品约1200公斤。
据了解,7月1日至31日期间,由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禁塑社会面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禁塑料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禁塑社会面管控,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整治行动以降低禁塑社会面问题发生率为目标,对城区沿街商铺、农贸市场及周边各类经营主体实施禁塑全覆盖整治行动,期间,工作专班分为4组逐一核查该范围内的店铺或摊位使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情况,包括提供或使用的垃圾袋、餐饮具、购物袋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提供或使用背心式保鲜袋、假环保袋等,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储存及使用禁止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行为,严惩一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和个人,通过案件查办,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力震慑,助推万宁市主城区社会面问题发现率下降至25%。
在加大“禁塑”执法力度的同时,万宁市也注重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对经营户每家每户发放宣传册及折页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生态环境的长期危害,不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市民对“禁塑”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本次整治行动还统筹各镇(区)同步对辖区内沿街商铺及农贸市场开展管控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专班也将视情下沉至各镇区农贸市场开展督导整治工作,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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