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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矿开采农村搬迁标准如下:
1、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2、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
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款。
需要的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棚户区改造,成了征收拆迁中又一热点工程项目。
理所当然,将会有一大批棚户区居民被纳入征收拆迁当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咨询中已经陆陆续续接到许多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其中,较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律师,政府说要改造棚户区,可是我的房子才刚修好没几年,都还比较新,怎么也成棚户区呢?而且他们给的补偿也特别低,根本没法接受啊,这该怎么办呢?”“律师,政府要拆我的房子,说是棚户区改造,可是补偿太低了,现在棚户区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政府给的补偿费多少才合理呀?”……类似问题有很多,这些问题也切切实实的影响到了被拆迁的棚户居民的实际利益。
在明律师在这里主要告诉大家关于棚户区改造在2018年的补偿标准,以切实帮助到大家去估量自己的补偿利益。
在了解棚户区补偿标准之前,我们首先得知道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危旧房、环境条件差、基础配套措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久、楼房陈旧、杂乱等的房子进行拆迁,另行安置。
换句话说,这也是对居民(或者农民)土地房屋的一种征收拆迁。
“棚户区改造”说法的出现源于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
由此,棚户区项目改造得以逐年陆续开展实施,并在2017年、2018年及其之后,将会扩大化和重点开展。
这主要体现在2017年5月,国务院延续此前的第一个棚改三年计划,再次提出了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并于17年底提出了2018年棚改开工580万套的工作目标;2018年,北京、江浙、上海等多地陆续发布地方棚改计划。
所以,从中央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倾斜度来看,棚户区改造将会持续的扩大化。
因此,对棚户区住户的拆迁补偿利益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重点是政策性工程,也是从征收拆迁项目中衍生出来的“枝条”。
因此,目前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在法律上还没有单独的规范和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
因为棚户区改造在事实上还是遵循一般征收拆迁规则,所以棚户区改造的时候,除了要依据地方的具体的政策规定外,还要在一般征收拆迁规定的补偿标准前提下进行补偿。
所以,总的来说,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依据如下规定: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注: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上依据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
也即要保证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补偿方式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另要补充一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因现阶段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加之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际改造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现象。
日前,本报刊发消息《准格尔旗:煤矿股权蒸发何二生希望拿回股份》《准旗一煤矿股权蒸发续:何二生举报警方涉嫌徇私枉法》,就何二生煤矿股份莫名蒸发一事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9月22日,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陈蓉告诉记者,准旗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如果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最高可获刑10年。
陈蓉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9月25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记者范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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