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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管证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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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煤矿安资证多少分合格

60分。

中级安全工程师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卷面满分的60%,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煤矿安全科目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二、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

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

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第七条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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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时间表

说明: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以集团公司注册地为准;未纳入主体企

业煤矿以煤矿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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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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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管证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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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汇总表

集团公司(煤矿)名称(盖章):经办人:手机:

煤矿行业法律法规

2024-06-1418:55·煤矿工友小张

《煤矿行业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行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矿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煤矿行业的发展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对煤矿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条国家对煤矿行业实行优惠政策,支持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煤矿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设立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矿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煤矿企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煤矿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煤矿企业变更生产规模、矿井地点、开采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三章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金,按时足额支付矿工工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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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管证报考条件
发布人:jr115223270 发布时间: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