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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公司,他们把所有的费用直接放在主营业务成本里核算,不知道该怎...
所有的费用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是不合规的。对于内部账目,老板可能会将这些视为成本支出,但这并不适用于对外账目。如果合同价格与实际收入不符,你需要分开处理。销售员工的工资提成因公司而异,取决于老板的计算方式。建议你向老板询问具体的计算方法,毕竟他负责发放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你应当将费用合理分配到相应的科目中,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例如,装修设计公司的成本可能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等。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分类记录。同时,销售员工的工资提成也应单独列出,以便于核算和报税。
对外账目时,你需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这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记录销售收入、缴纳相关税费等。如果不按规定操作,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和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价格与实际收入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和税务申报。因此,你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差异,并及时调整账目。同时,建议定期与税务顾问进行沟通,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业务员提成单价含费用的会计处理
业务员提成单价含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计提业务员提成:
- 当业务员达成销售目标或完成某项销售任务时,企业需要根据既定的提成政策计提业务员的提成。
- 这部分提成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下的“销售提成”子科目。
- 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销售提成;贷:应付职工薪酬—销售部门。
考虑费用因素:
- 如果提成单价中包含了业务员为达成销售所发生的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在发生时通常已经单独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
- 在计提提成时,不需要再次考虑这些已计入其他科目的费用,因为提成是基于销售业绩计算的,与具体发生的费用无直接关联。
- 但企业应注意,提成的计算方式应合理、透明,避免将不合理的费用计入提成基数。
发放提成并处理税费:
- 当企业决定发放业务员提成时,需要从“应付职工薪酬—销售部门”科目中支出。
- 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代扣代缴业务员的个人所得税。
- 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销售部门;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
记录和报告:
- 企业应在会计账簿中准确记录提成的计提、发放及税费处理情况。
-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示,以反映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效率。
综上所述,业务员提成单价含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计提提成、考虑费用因素、发放提成并处理税费以及记录和报告等步骤。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业务员提成等合同履约成本能否与收入进行配比分摊,进行递延?
2024-05-29 10:32·沐林财讯
一、案例问题A公司是一家外教在线课程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真人一对一在线外教英语培训。公司收到学员缴纳的课程款时计入预收款项,收到全款后才提供培训服务,在实际提供培训服务时确认收入。公司业务人员薪酬主要为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根据当月实际收到的课程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支付给业务员,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在上文“背景”部分所述情形下,A公司根据收款金额计算并支付给业务员的提成能否与收入确认进行配比、分摊,即随着收入确认的进度逐步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在支付提成款时一次性确认为费用?
二、基于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基于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的处理意见:本案例中的业务员提成薪酬的性质是“合同取得成本”,即为了获取客户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合同取得成本的性质是期间费用而不是营业成本(不是与提供服务相关的直接成本),因此其配比的对象是期间而不是特定合同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未见到其他关于合同取得成本递延的规定。即,除了对建造合同和经营租赁合同的合同取得成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递延以外,其他合同取得成本都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应递延。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两个允许合同取得成本递延的特例均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规范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规范范围内,没有合同取得成本可以递延的规定。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看,“合同取得成本不得递延”是基于合同取得成本在期末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此类合同取得成本实际上是取得销售业务人员为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而通常情况下销售业务人员的职责仅限于促成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款项回收(本案例中的款项回收不是重大服务内容,因为企业要在收到全款后才开通服务)。一旦销售合同订立,销售业务人员的职责即履行完毕,该项合同取得成本即不再能为本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就本案例而言,如果从上述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角度,则主要考虑:公司的薪酬政策对于提成部分的具体规定中,如果根据预收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支付给业务人员后,因各种原因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或仅提供部分约定服务而退回余款),则该部分已经支付的提成是否应退回?如果无需退回,则表明这部分提成虽然是依据预收款项计算的,但实际上其性质是当期的业务人员薪酬,而非预付薪酬(比如是对业务人员通过促销增加预收款的奖励),是当期的合同取得成本,业务人员的职责截至服务开通时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因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或其他原因导致需全部或部分退款),已经支付给业务人员的提成需要相应退回,但根据历史经验,此类退款情况很少发生,则同样对此类合同取得成本在开通服务时一次性确认为销售费用,后续如果发生因顾客退款导致业务人员相应退回提成的情况,则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费用。
三、2017版金融准则处理意见基于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本案例中的业务提成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所定义的“合同取得成本”。根据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故在新收入准则下,原则上对该项业务提成应当予以递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采用与对应的培训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的销售费用;但如果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此类业务提成也可以在发生时(即合同成立,业务员有权取得提成时)一次性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在每个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必要时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在发生销售退款时(后续不再确认与该合同有关的收入),如果业务员无需退还已取得的提成,则已资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的摊余金额直接转入损益(销售费用);如果业务员需退还已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提成,则按公司有权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同时转销对应的合同取得成本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借记或贷记当期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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