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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讲课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里面的综合所得收入,次年与其他收入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政策。
1250元。
结论:对于支付给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但并不涉及对外支付的情况,公司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要求提供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于零星小额支出,可以不要求发票,小额零星支出的标准为每次不超过500元。对于支付给境外个人且涉及对外支付的情况,公司可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并可将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个人讲师费和培训费的问题:
支付给境内个人的费用可以要求其去税局代开发票,公司以发票支付相关费用,并留存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已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因此企业无需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仅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需要进行所得税的调整处理。
增值税:
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培训属于36号文所认定的生活服务,个人不是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计算增值税(实际税率可能因变动而有所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按次计算,起征点为500元。
3.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减去20%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所得税。
4.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中,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零星支出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计算的起征点为每次(每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如果超过此标准且没有完税凭证,就需要取得相关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况一:支付给境外个人但不涉及对外支付可参考支付给境内个人的处理方法。
可要求境外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公司以发票支付相关费用,并留存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已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因此企业无需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则需要进行所得税的调整处理。
情况二:支付给境外个人且涉及对外支付。
支付给境外个人讲师和培训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可用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代扣代缴,并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局办理。需要特别注意
情况二的相关流程:
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税局会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要求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需将代扣代缴的税费缴纳至税局,并领取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境外个人已经在其所在国家缴纳了相关税费,可以与税局进行沟通协商,避免重复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巨大的差异,企业在向国外从事业务时应仔细研究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按照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和流程。
总之,支付给境内和境外个人的讲师和培训费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需求,灵活选择相关税收处理方式,以便更好地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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