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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曾经历了从“复关”到入世异常艰难、曲折、复杂、漫长的马拉松式谈判过程,此中艰辛可谓一言难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阻力主要来自个别国家,在中美世贸谈判达成协议之前,中国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已经进行了长达13年的谈判,而且漫漫的谈判路途非常坎坷,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和想象。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由于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台湾当局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所谓“退出”的宣布是非法的、无效的。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方大会。
△1985年11月6日,关贸总协定理事会通过中国的申请,决定给予中国总贸总协定理事会观察员地位。
△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关贸总协定部长级缔约方大会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会议,并从此成为乌拉圭回合全面参加方。
△1987年2月13日,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供缔约方审议。
△1987年3月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成立。
△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1988年2月23日至2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开始审议中国外贸制度。
△1992年10月21日至23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决定结束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转入市场准入的实质性谈判阶段。
△1994年4月12日至15日,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正式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1994年12月20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十九次工作会议在日内瓦举行。由于少数缔约方漫天要价,无理阻挠,致使中国复关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1995年5月7日至19日,受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主席邀请,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与缔约方恢复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
△1995年6月3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接受中国申请,中国成为该组织观察员。
△1996年3月22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1997年8月4日至6日,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世贸组织市场准入谈判的双边协议,新西兰是第一个与中国结束双边谈判的西方国家。(但在此之前,中国与匈牙利已签)
△1999年7月9日,中日双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宣布全部结束双边谈判。
△1999年5月8日,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中美世贸组织双边谈判中断。
△1999年9月9日至13日,中美两国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恢复双边世贸组织谈判。
△1999年11月10日至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在北京举行了谈判。11月15日,双方达成双边协议。
△1999年11月26日,中国与加拿大结束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
△2000年5月15日至19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5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
△2000年6月19日至23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0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谈判重点转移到在多边起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
△2001年6月28日至7月4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与墨西哥结束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至此中国全部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1年9月12日至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提交总理事会审议。会议宣布结束中国工作组的工作。
蒋介石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于1928年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
当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指出北京政府时期与各国所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对外发表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新约,并提出了废旧约、订新约的三条具体办法。
当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英、法、美、日、荷、意、比、葡、西、丹、挪、巴西等15国,其中日、意、比、葡、丹、西共6国在1928年已期满。6国中除日本明确表示根本反对废除旧约以外,其它5国先后与中国签订新约,同意取消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又用附件的形式对这一内容有诸多保留。
1929年4月,国民政府再次向英、法、美等6国发出照会,要求各国废除领事裁判权。各国协商后只是口头答应,却无丝毫实际行动。是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命令称:自1930年1月1日起,「凡所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不过,考虑到新政府所面临的国际形势,12月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如此解释道:「宣言虽发,至于以后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外交上的折中」。
尽管国民政府有所退让,但法美等国在1930年1月2日仍然声明:「不能接受中国片面取消(各国)在华所享之领事裁判权」。不久,英国又向国民政府提出分五年逐渐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意见书,得到了各国的响应。
面对西方国家的消极态度,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5月4日颁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22条,规定自1932年元旦起施行。但由于日本入侵中国东北,条例被迫暂缓执行。
不过,这一时期,国民政府经过一系列外交交涉和谈判,先后收回了一些租界、租借地和租界法院的主权,如威海卫租界地、厦门英租界、上海临时法院等。国民政府对于主权的要求和收回,表明了其追求国家独立、主权完整的决心。
日本全面侵华后,国民党在蒋介石的领导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战,并协同盟军将日军牢牢拖在中国战场上。中国国民党军人的勇敢和顽强,以及中华民国政府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巨大作用,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和支持。
1942年4月23日,蒋介石通过宋美龄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如是我观》一文,提出取消外国在华的种种特权。这得到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积极响应。
10月9日,美国副国务卿韦尔斯、英国外相艾登分别将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的文告面交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驻英大使顾维钧。次日,英美两国同时宣布,废除在华之不平等条约,此后,中、美、英三国就订立新约问题,在重庆举行谈判。
1943年1月11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简称《中美新约》。同日,国民政府代表宋子文与英国代表薛穆、黎吉生在重庆签署了《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简称《中英新约》。
这两个条约的主要内容有:美英两国同时撤废在华治外法权;美英两国取消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终止该条约及其附件所给予两国之一切权利;美英两国终止在北平使馆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所享受的权利,协助中国政府收回这些地区的行政权;英国还要交还天津、广州租界;美英两国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权利,关于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制度的权利,关于中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的权利,关于两国船舶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的特权,关于两国军舰驶入中国领水内的特权等。不过,有一点遗憾的是,英国并没有归还尚未到期的租借地香港和九龙。
很快,巴西、加拿大、挪威、荷兰、阿根廷等国也先后与中国商订新约,放弃在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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