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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司的股份离婚我可以分割吗,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收益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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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公司的股份离婚我可以分割吗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的股票,婚后一直没有买卖,离婚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股票部分属个人财产,婚后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是投资收益,该案中,某男婚后不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积极的进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倾注了某男对A公司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和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

婚前所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将婚前购买的股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该股票与夫妻共同财产高度混同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投资收益,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主要有

1、去法院起诉

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2、法院审理阶段

这是法院离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

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综上所述,婚前所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将婚前购买的股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该股票与夫妻共同财产高度混同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投资收益,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收益算谁的?

2020-09-22 07:49·光明网

如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热议的话题。随着当前公众财产来源越来越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明、吴微微向我们举例说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持有某股票,但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9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李某持有的股票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李某认为股票是她婚前购买,增值部分与张某无关,不同意与张某分割。法院认为,李某婚前购买某股票,婚后并未对该股票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现在股票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股票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李某婚后对股票没有任何操作,股票仅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这样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投资收益”也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毋庸置疑,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股票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涉及一方婚前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性质,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案涉及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后对股票进行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后产生的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对股票进行买卖操作,一定要付出时间与精力,此时另一方必定多分担了更多的家庭事务,因此将这种情况下的股票增值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本报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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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票算共同财产吗
发布人:ji0103 发布时间: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