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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通常不再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在职期间被辞退的员工,而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被辞退时通常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
4.《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解除退休人员的雇佣协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用人单位辞退被返聘的退休员工时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因为被返聘的退休员工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方法本身就比较灵活,双方都可以随时随地的终止劳务关系,即便没有任何正当借口,公司也能辞退那些被返聘的退休员工。
一、退休返聘员工辞退需要补偿金吗?
1、不用支付。退休被返聘的人员不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退休被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解聘该员工是否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等问题是根据返聘协议来确定的。如果返聘协议没有约定,那么单位就没有义务支付。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三、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实际上,员工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如果有正当的原因辞退当事人的话,也不是只要辞退就会产生补偿金。具体到被返聘的这些退休职工身上,如果双方签订的还有其他的返聘协议,被辞退的时候要根据返聘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老王今年年满60岁,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退休待遇,后被某物业公司聘任担任保安员,但工作没多久,物业公司却辞退了老王。那么,老王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单位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问:老王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吗?
答:老王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问:老王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补偿金吗?
答:不可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返聘后产生的劳动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问:返聘后,如果出现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如果在返聘后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戴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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