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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24-09-03 17:39·言律网近日,青岛警方通报了一起女司机逆行并殴打他人的案件,明确指出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寻衅滋耻罪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挑衅、闹事等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旨在惩治那些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滋事,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犯罪分子。
从法律角度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滋事”二字,即行为人出于挑衅、闹事等不正当目的,随意殴打他人、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案中,女司机的辱骂和殴打行为虽不可取,但其动机源于行车纠纷,是冲突的直接后果,而非出于滋事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再者,寻衅滋事罪还要求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恶劣性”,即行为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对他人实施暴力或破坏行为,且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恶劣。本案中,女司机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达到随意和恶劣的程度,其行为的直接原因是行车冲突,而非无故滋事。
所以,青岛警方对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准确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任何行为只有在满足这些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该案再次提醒我们,,公众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