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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权力暂扣或没收业主的个人财产。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物业公司有这样的权利,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越俎代庖的违法行为,业主应当报警处理,由公安部门出面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不得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业主的物品,否则是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即使是因为业主违反了规定而导致物业需要清理或处理业主物品,也应先通知业主,并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主有违规行为,物业应该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要求业主改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果业主依然没有整改,物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应该妥善保存被清理物品的证据,在处理过程中保证公正、合法,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可被推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5项)。
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业主可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民法典》第278条第4项)。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小区公共事务的基本规则(如车辆停放、公共区域使用等),业主可共同制定或修改(《民法典》第278条第1项)。
使用/筹集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日常维护)或筹集(大额维修),需“双过半”或“双四分之三”表决(《民法典》第278条第5、6项)。
改建/重建共有部分如小区公共设施改造、建筑物外墙翻新等,需业主共同决定(《民法典》第278条第7项)。
要求物业按合同约定提供安保、保洁、绿化、设施维护等服务;若物业未履行或服务不达标(如垃圾清运不及时、电梯故障未及时维修),业主可要求整改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物业管理条例》第32、35条)。
监督物业费收支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共有部分(如在公共绿地散步、使用公共停车位),但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如将公共绿地改为私人菜地)。
收益分配权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广告位出租、停车位收费)扣除合理成本(如维护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如补充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升级)。
(依据:《民法典》第274、282条)五、投诉与救济权(救济权)若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或未履行义务,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委会有权监督物业履行合同,可督促物业整改。
向行政部门投诉如物业违规收费、挪用维修资金,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街道办投诉(《物业管理条例》第63、64条)。
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可就物业违约(如未提供服务)或侵权(如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停止侵害(《民法典》第233-238条)。
申请仲裁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业主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其他权利拒绝非法收费物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额外费用(如未经公示的“服务费”“装修管理费”),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参与社区治理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平台参与小区环境整治、安全管理等公共事务,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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