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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贵公司,向融资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并未转移给融资公司,而是继续由贵公司承担。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贵公司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公司借款。会计处理简化如下:
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时,记账如下:
支付租金时,进行如下记账: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记账如下: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记账如下:
期满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记账如下:
在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和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有税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货物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方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方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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