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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贷款被起诉,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法院: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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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安普惠贷款被起诉

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2021)法民字1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澄,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因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叶澄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惠特尼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澄申请再审称:2017年7月,再审申请人通过平安普惠的app,按照规定的程序,借给被申请人46.2万元。2017年7月28日,再审申请人收到借款金额448140元。每月需支付本息16583.52元,共计36期。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18日,再审申请人偿还本息共计195631.83元。2018年9月,再审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不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到2021年7月1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再审申请人户籍地址家中敲门,再审申请人才得知被起诉,并粘贴拍卖财产公告。

再审申请人提出以下再审请求:1.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现实不符。实际借款本金为2017年7月28日发放的448140元,而非2017年11月10日的462000元。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安银行个人账户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交易明细清单;2.还款记录;3.(2019)民二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粤1302;4.民事起诉状、还款计划、电子收据;5.(2021)粤1303号公告第1500号。被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公司对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的上述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叶澄是否逾期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叶澄向平安普惠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惠特尼公司2017年7月17日的“送达地址: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或代理人)叶澄电话:*****”为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2019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邮寄至叶澄上述地址,显示被退回。因此,法院的一审公告送达并无不妥。因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5月2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叶澄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六个月,叶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启动再审的条件,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温永宏

审判员张竹

审判员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彦怡

书记员湛浩星

二、平安普惠2.39可以打官司吗

可以。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平安普惠2.39可以打官司,法院是受理平安普惠的,起诉平安普惠胜诉的案例是有的,在普惠贷款中除了正常的利息支付之外,还有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担保费用以及产品服务费用。

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法院:涉嫌经济犯罪

2019-11-09 08:27·铜川检察

原标题|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法院:涉嫌经济犯罪

  10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公布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担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李某春。

  这份民事裁定书中公布的主要案件事实和理由为:

  2015年9月21日,李某春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平安小贷向其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14万元,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同时合同亦约定了借款利息计算方式、逾期还款责任等内容。

  同日,李某春与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与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据此二份合同,由平安担保公司对李某春的借款提供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春向平安小贷公司申请贷款14万元,贷款时间为12个月,月利率为0.7%,还款方式为按月固定本息还款。李某春自当期还款期限截止,余款逾期至今未还。

  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某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在平安小贷公司与李某春、平安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入给予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为14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人的义务中约定:担保对价约定作为保证人增强借款人信用井担保借款人债务履行的对价,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缴纳担保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担保费用为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按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借款人义务中还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2015年9月21日,李某春根据平安小贷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李某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包括李某春依借款合同约定向平安小贷公支付的全部款项(各期还款额、各项手续费、罚息、复利、滞纳金以及其他任问费用)以及依保证合同约定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代偿救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2015年9月28日,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春建设银行开设的联户入小额贷款135800元,直接扣除了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李某春应当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料科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免收。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负担。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总结来说,平安担保欲起诉李某春借款逾期,最后法院认为,担保公司与平安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不法利益的目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在该案件中,业内人士认为:可以明确的是,借款利率年化36%是法律红线。不管是放贷机构收取,还是关联机构或者合作机构收取。超出红线,法院即可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两高、两部刚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以来,消费金融行业关于“持牌经营”、“利率红线”等话题探讨不止。

  究竟年化利率36%的红线包括哪些费用?

  上述《意见》中提到,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有分析认为,从该《意见》来看,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并没有计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但助贷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仍需将相关保险费和担保费的收取信息,提前充分告知借款人,并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避免后期的法律纠纷。

  亦有持牌消金人士分析,从平安担保的上述案件来看,司法对担保费的保护应该是限定在36%的红线内。

  实际上,目前在消费金融行业来看,“助贷+担保”的模式十分常见。

  2017年末下发的“141号文”曾规定,“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此后多数助贷平台在与银行合作时,会引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以此为不良贷款兜底。

  通常来说,借款人在助贷平台借款授信时,除了签署借款合同,亦再会签署相关的保险合同、保证合同,当借款发放到借款人银行账户时,对应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会划扣掉这部分保险费、担保费。

  亦有助贷平台为了避免造成“砍头息”的误解,会选择在借款人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还款时,划扣该部分款项。

  多家助贷机构工作人员告诉新流财经,“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若不加担保措施,资金方也不敢提供资金。”

  也就是说,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是默许了这个担保措施。

  随着“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的火热,不少助贷平台甚至已经通过入股或者独立成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形式获取融资担保牌照。

  据悉,目前360、乐信、趣店、51信用卡、小赢科技、拍拍贷等平台均已取得融资担保牌照。

  今年以来,行业内“融资担保牌照”价格水涨船高。据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前后,根据地方不同,一张融资担保牌照的价格在300万到600万元之间。

  有从业者分析,当平台向借款人划扣这笔担保费或者保险费时,对于借款人而言,实际上是提高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助贷+担保”或者“助贷+保险”的形式,应该是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与助贷方的协议,保的是信用风险,不应该是借款人,因此担保费/保险费应该由资金方和助贷方来承担,这也应该是助贷方的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换言之,谁受益,谁承担“担保费”。

  不过,目前行业内,绝大部分助贷平台却把这部分成本加在了借款人的身上。

  从“平安担保”上述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也应该被记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

  据资料显示,该案件中的平安担保公司为融熠有限公司100%持股;平安小贷公司为融熠有限公司通过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而融熠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为平安保险集团。

  也就是说,该案件中的平安小贷、平安担保均为平安保险集团旗下公司。

  此外,应该注意到的是,在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提到: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也就是说,融资担保服务必须持牌合规经营,如果是持牌的融资担保公司,有侵害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更要加大打击力度。

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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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hkjdotqwer 发布时间: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