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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票。(3)出口邮册等邮品。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二、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

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

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收取境外服务费收入如何报税?根据我们文章中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企业提供服务业务,取得服务收入,收入来源于国外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关于企业申报纳税需要进行的操作,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给大家做了介绍了.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何享受?快来看看

2022-09-26 11:03·上观新闻

为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出口竞争力,目前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如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呢?今天申税小微带您一起来看看~

企业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呢?

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中列举的跨境应税行为即可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符合免税规定需要办理报告手续吗?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列举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三、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怎样的?

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下拉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也可输入应税行为名称直接搜索。纳税人据实填写“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名称”,下拉选择“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单位的机构所在地”,“服务实际接收端方及其机构所在地”以及“服务发生地”。

2.纳税人根据合同,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计价标准”以及选择“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当“跨境服务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时,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均为必录。

3.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申请的具体应税行为进行上传。此业务无必报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资料。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本地上传和资料库上传,将附报资料上传至电脑端,选择本地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即完成。同时可将资料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插入CA证书,并输入CA秘钥进行签名。

点击[验证],再次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的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查看事项受理进度。

此事项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办结后,可下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若税务机关办理意见为同意的,可打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备案表》。

办结后生成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报告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报告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报告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报告手续。

发布人:hcjfhi567 发布时间: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