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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只能在开发票当月吗,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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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额抵扣只能在开发票当月吗

不是只能抵扣当月的发票,进项税的抵扣没有任何实现限制。主要企业是在存续期间,企业就可以进行任意抵扣。

【法律分析】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可以下月抵扣。

1、当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天之内认证,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对于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无期限规定,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都可以在之后各期进行抵扣。

2、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月购进货物多,那么进项也会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当期进项比销项大的时候,会出现留抵税金的现象,同时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对于本月进项有留抵的情况,财务不用作多交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跨月认证方法】

1、常规做法:适用于进项发票较多的企业。可以去税务局窗口找工作人员认证进项发票。

2、自助机认证:可前往发票自助机进行发票认证。

3、抵扣勾选:这种方法很方便,通过发票综合认证平台对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

前两种方法必须在当月,第3种方法即使不是当月,也可以使用。只要是申报期间内,企业还没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都可以使用最后一种方法认证进项发票。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差额征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差额征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但是,有些采取差额征税的项目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情况如果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这些情况,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使用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给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可以抵扣.

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差额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差额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2019-10-25 10:35·米印盒子

差额征税是对特定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特定项目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税办法。在营业税下,差额征税就已存在,以解决典型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如建筑业营业额允许扣除分包额,分包人以分包额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下特定行业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等税法和征管因素,为了适应营改增试点的需要,差额征税的运用变得更为广泛。本文对差额征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差额征税的增值税计征

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特定项目金额(含税)后的余额,再进行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若该应税行为适用税率(征收率)与扣除项目税率(征收率)不一致的,不影响上述计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张凭证不能既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又用于差额扣除。上述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单位或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1:某旅行社系一般纳税人,1月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计30万元,支出景点门票费用5万元、餐饮费6万元、住宿费8万元,并取得景点门票金额5万元,餐饮费6%税率的专用发票6万元,住宿费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2万元和6%税率的普通发票5万元,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问: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尽管旅行社支付住宿费合计8万元,由于其中1万元未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因此只能就剩余的7万元作差额扣除。尽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取得发票中有3%征税率发票,但计算时全部按含税价作差额扣除,无需考虑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问题。此外,门票也属于发票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2-5)÷(1+6%)=11.320万元。

因为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作为差额在销售额中予以了扣除,因此进项税额为0。为了避免滞留票的出现,企业仍需将发票作认证,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增值税额=11.32×6%=0.679万元。

旅行社也可选择一般性的计税办法,由于餐饮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门票和5万元住宿费发票为普通发票,因此将上述发票金额用作差额扣除,取得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则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5)÷(1+6%)=13.208万元。

销项税额=13.208×6%=0.792万元。

进项税额=2÷(1+3%)×3%=0.058万元。

应纳税额=0.792-0.058=0.734万元,与第一种处理办法相差了0.055万元。

可见,若应税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和取得凭证税率(征收率)不相同的,不同计税办法之间会略有差异。

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承接上例,旅行社购买上述服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9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19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0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019万元

若旅行社就取得专用发票的住宿费部分不选择差额征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7.94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58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18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0.9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0.906万元

可见,差额征税业务会计处理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是不相同的。

三、差额征税的开票和受票人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可分为两种方式,包括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又包括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和差额征税开票两种。若税法就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开票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法漏洞,防止税收套利行为。若差额扣除的金额未纳增值税(如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或该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支付的各种利息费用),如果允许差额征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上游累计缴纳增值税小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承接上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全额开具发票。若旅行社选择全部的18万元作差额扣除的,则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其中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扣除额18万元,发票税额为0.679万元((30-18)÷(1+6%)×6%),该金额也为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旅行社也可以选择就12万元(含税)开具专用发票,18万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受票人取得进项税额同样为0.679万元。

例2:某建筑公司为一房产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含税总包金额8000万元,同时将防水保温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含税分包金额100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则该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为6796.12((8000-1000)÷(1+3%))万元,应纳增值税203.88(6796.12×3%)万元。应纳增值税由于税法未规定该事项不能全额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可就全部的含税价款8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233.01(8000÷(1+3%)×3%)万元,受票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为上述金额233.01万元。在该业务中,开票人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少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但差额征税部分已由分包人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法允许全额开票。

四、房企一般计税下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6]140号),房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下销售自行开发房产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简称“收取价款”),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和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综上所述: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二)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成本

相较于会计核算结果,土地增值税中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加了抵减销项税额部分的金额,但殊途同归,两种核算办法下利润的计算结果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并作为加计扣除和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无需扣除差额征税抵减的销项税额,现举例说明。

例3:某房企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截至清算时,累计取得销售价款10000万元(含税),项目支付土地价款1120万元,假设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

1.抵减的销项税额=1120÷(1+11%)×11%=110.99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1120)÷(1+11%)×11%=880万元

2.收入的确认

会计确认营业收入=10000÷(1+11%)=9009.01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10000-1120)÷(1+11%)×11%=9120万元

3.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成本为1120万元,无需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8000(9120-1120)万元(不考虑土地成本加成扣除)。按照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就上述事项取得利润为8000(9009.01-(1120-110.99))万元。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保持一致。相反,若土地增值税下土地成本扣减110.99万元的,则两种核算办法结果不相一致,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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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是否允许进项抵扣申报税款时间
发布人:hc1152922702 发布时间: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