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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限公司成本核算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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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成本管理当前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成本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包括成本核算不准确、成本控制力度不足、成本管理体系不完善、成本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

成本核算不准确: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如果核算不准确,就会导致成本分析、成本控制和成本决策的失误。造成成本核算不准确的原因可能是数据记录不完整、数据质量差、核算方法不科学等。

成本控制力度不足:企业往往在成本控制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导致成本超支、浪费和效率低下。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缺乏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成本控制意识不强、执行不力等原因所致。

成本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如果管理体系不完善,就会导致各个环节之间脱节,无法形成有效的闭环控制。

成本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成本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执行。如果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就会导致成本管理工作的失误和管理效果不佳。

成本管理的基本内容

(1)成本预测

成本预测同时也是成本计划的基础,是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没有成本预测,成本控制计划,也就必然是主观臆断。这种计划,以及建立这种计划基础上的预算也没有作用。

(2)成本决策

成本决策成本管理工作的核心,成本管理的思路、方法都得由成本决策确定。

(3)成本计划

成本计划是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的依据。

(4)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通过对成本的确认、计量、记录、分配、计算等一系列活动,确定成本控制效果。其目的是为成本管理的各个环节,提供准确的信息。只有通过成本核算,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效果。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情况、生产单位(车间)的管理水平,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会表现在成本上。

二、以前成本监审错了可以改吗

可以改。如果前期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后期可以调整在结转产品入库成本的时候增加或者减少产品入库成本

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案例解析探讨

2024-03-16 07:20·法律案例宣贯交流Gh案由:某公司2020年4月8日生产的精选新疆灰枣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对此检验结论有异议,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复检。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广东)于2020年6月4日对该批次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的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略。

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某公司订货原料3300KG,但实际上只给当事人发货2475KG(到货日期2020年3月20日),因此发票的数量是3300KG,但实际收货2475KG(有《原料验收记录表》为证)。进货原料2475KG,经过清洗烘干生产工艺后,水分蒸发,生产过程也有损耗,减去坏枣烂枣,实际的生产入库成品精选新疆灰枣2250KG,有生产投料表、生产前原辅材料确认表及入库单为证。

当事人生产成品精选新疆灰枣2250KG,留样0.25KG,抽样14小包1.75KG,实际销售了2248KG。有《成品出库单》为证。销售到2个地址:1、2020年4月11日有1558KG该批精选新疆灰枣,加上其他日期生产的242KG,共计1800KG发货销售到某仓后,内部分配。2、2020年4月9日有690KG发货销售到某百货店。

销售到某百货-店价格58.72元/KG,销售到某仓价格58.716元/KG,约等于58.72元/KG。生产的货值总金额132120元,销售金额132002.5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单据,涉案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共计110518.9928元。

涉案食品总货值金额132120元,违法所得21483.5672元。有单据为证。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现场照片,经营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裁量的理由:对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适合依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对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根据2020年10月14日案审会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记录,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按货值金额一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对食品第一责任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①未造成人身损害;”之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83.5672元;2.罚款132120元;3、对食品第一责任人罚款13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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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限公司成本核算不准确
发布人:hc1152922702 发布时间:202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