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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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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镇供热用热应当坚持政府负责、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范围,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州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州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供气、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现有不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建制镇及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环保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供热。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热源、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

  城镇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材料、器具。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设施及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完善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第八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镇供热设施竣工资料分别移交供热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运行的住宅小区内二次换热站等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自建自用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分户供热计量规定设计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按分户计量与节能改造的有关规定逐步实施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供热单位及用户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获批准

2021-08-0217:22·甘肃人大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蒋婉然


7月28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城镇供热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截至2020年底,甘南州集中供热面积714.3万平方米,供热管道长度280.5公里,城镇供热事业稳步发展。但同时,全州城镇供热用热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如:部分县市由国有企业经营,部分县经招商引资外包经营,各县市供热标准和管理不一,产生的矛盾纠纷很多,热用户意见很大;二是除舟曲县、迭部县外,其余各县市因海拔高、高寒阴湿,长冬无夏,特别是供暖前和停暖后受极端天气影响,气候寒冷,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镇居民一直在呼吁延长供暖期;三是供热温度、基本热费、退费、二次供热、供热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因无上位法可供执行,政府和供热用热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四是各县市不同程度地存在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燕青作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的说明

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燕青在作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的说明时指出,条例制定根据民法典、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供热服务》等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0年4月起,甘南州政府组织州住建局进行前期调研,广泛征求了供热用热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户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向省住建厅、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供热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州司法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也反馈了意见。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合理化吸收后,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26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通过甘南日报等媒体和座谈交流等方式,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充实完善。4月27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条例共三十七条,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供热服务、设施维护、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针对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针对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条例第九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居民楼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节能改造。

针对各县(市)调研中意见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矛盾纠纷突出的供暖期、供热温度、退费规定、供热补贴、基本热费、共用设施维护及二次供热费用等六个重点问题,条例结合甘南实际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的审查意见,认为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制定过程程序合法,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青林认为,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全州城镇供热用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立法诉求,通过“小切口”立法规范城镇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吸收到条例当中。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范鹏说,完全支持扩展甘南藏族自治州供暖期两个月,建议甘南州取暖费补贴高于全省其他地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华文哲建议,在第五条部门职责中增加“教育、卫生健康和残联”的内容;为特殊群体服务的机构减半、减免相关费用或者补贴,体现本条例全面、人性化。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发萍说,城镇供热用热是重要民生工程。第十三条中“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二十摄氏度”的表述、第十六条中“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室内温度检测要求”的表述与国家规定不符,国家规定的是“严寒地区主要房间温度”,应修改为“主要房间温度不低于二十摄氏度”。第十七条“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比例退费”,退费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应予以明确。第二十条“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交付基本热费”。这个“基本热费”的折算比例也没有明确,条例的严谨性尚不够。比如,兰州、哈尔滨等城市都明确为30%。第十五条与第二十九条都说的是供热应急保障与处置,应该梳理归纳合并为一条;对供热事故的抢修抢险表述的多,但对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社会治安、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供热的事件应急预案内容不多,建议完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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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二次供热费用标准文件最新版
发布人:hainuo8804 发布时间:202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