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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岸电智能化改建助推靠港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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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船舶停靠码头管理规定:船舶停靠码头应提前通知港务部调度;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船舶靠岸及人员上岸时要爱护公司的公共设施、树木花草等,损坏照价赔偿。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2、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二、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第五条 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七条 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第八条 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第九条 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 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十二条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第三章 服务和安全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第十七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岸电智能化改建助推靠港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2022-01-07 17:28·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来源:长兴新闻网

近年来,县港航管理中心推广绿色生态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工作,助力绿色水运转型发展。2021年全年岸电使用量达29.2万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7.3吨。

在长湖申航线吕山水上服务区,近30艘货船正停泊休整,在部分货船船头,一根根电线接到了岸上“充电箱”中,为船员提供绿色优质的用电服务。相较于传统柴油发电机,船舶靠港停泊期间使用岸电降低用电成本90%以上。

“我现在靠岸就接上岸电,经济又实惠。”船员徐长有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夏天晚上开空调8小时为例,柴油发电机8小时耗费的柴油价值在100元左右,而岸电只有3元左右,“再加上其他电器的用电,岸电的使用成本不到柴油发电成本的10%”。

岸电以低用电成本、更加便捷的操作,得到了广大船户的认可。用户只需手机扫码,通过类似新能源车辆充电的步骤,便能实现船只岸电使用全覆盖。此外,用电补贴政策出台,在免除船民使用岸电服务费的同时,还对岸电电费进行补贴,进一步助推靠港停泊船舶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之前,岸电使用成本是1.4元每度,补贴政策出台之后,降至0.314元每度,去年全年累计补贴13万元。”县港航管理中心航道工程科科长徐磊介绍。

近年来,县港航管理中心通过码头综合环境治理,推进岸电智能化改建,形成“广泛接入、自动监控、用电便捷”的岸电运营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已新建及改建智能岸电设施77套。

“去年全年,长兴航区岸电使用量达29.2万度,减少燃油消耗7.9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7.3吨,大大改善了水域周边环境,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徐磊说。

编辑:于卉

本文来自【长兴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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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改造船舶补贴标准
发布人:gunyun91 发布时间: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