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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每天只能发一条消息吗?公众号因为用了一张图片,被索赔……图片侵权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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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公众号每天只能发一条消息吗?

微信订阅号一天可以发送的消息数量受到一定限制。截至我的知识更新日期(2024年2月),微信订阅号每天可以发送1条群发消息。这意味着,订阅号每天只能向关注它的用户群发一条消息,无论是文字、图片、音频还是视频形式的消息。

需要注意的是,订阅号发布的消息不能主动推送给用户,用户需要主动点击查看。此外,订阅号也不能进行微信对话,只能通过群发消息与用户互动。

二、微信订阅号有什么特点和功能

微信订阅号的特点和功能如下:

一、特点:

订阅号是公众平台的一种帐号类型,为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订阅号每天可以发送一条群发消息。订阅号发给用户的消息,将会显示在用户的订阅号文件夹中。在发送消息给用户时,用户不会收到即时消息提醒。在用户的通讯录中,订阅号将被放入订阅号文件夹中。

二、功能:

1、消息推送:

普通的公众帐号,可以群发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类别的内容。而认证的帐号,有更高的权限,能推送更漂亮的图文信息。这类图文信息也许是单条的,也许还是一个专题。

2、分类订阅:

在推送的打扰方面,用户订阅增加可能也会增加这方面的困扰。但是据我所知,下一版本的推送将全部取消声音提醒,以便把私人信息和内容消息区分。而最重要的还是内容和品牌的选择问题——人们会喜欢少量而精致的资讯,而且随时可以离开。

3、门店小程序:

在公众平台里可以快速创建门店小程序。运营者只需要简单填写自己企业或者门店的名称、简介、营业时间、联系方式、地理位置和图片等信息,不需要复杂的开发,就可以快速生成一个类似店铺名片的小程序,并支持放在公众号的自定义菜单、图文消息和模版消息等场景中使用。

扩展资料:

订阅号和服务号的区别:

一、未认证:

1、订阅号每天群发1条消息,服务号每月群发4条消息。

2、服务号可以便用自定义菜单功能,未认证订阅号使用菜单功甜跳转网页”仅支持跳转到图文素材,不支持眉日若其他网址;“发送信息”暂不支持纯文字类型。

二、已微信认证:

1、订阅号每天群发1条消息,服务号每月群发4条消息。

2、订阅号和且m号都可以使用自定义菜单的功能。

3、订阅号政府、煤体类型可以申请微信支付。服务号可以申请微信支付,各大高级接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平台

公众号因为用了一张图片,被索赔……图片侵权如何避免?

2024-07-07 17:01·上观新闻

最近,某企业公众号收到了某著作权管理企业的通知,称其单位运营的公众号上使用的某张图片涉嫌著作权侵权。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今天,我们邀请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戚啸贤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讲解了怎样使用图片,才可以事先防止公众号中引用的图片侵权。

戚啸贤律师

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常见可以使用的图片的情况

防止图片侵权,关键中的关键在于要“溯源”,即根据图片的来源来判断该图片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怎么使用。这通常可以分为以下数种常见的情况:

比如,作者在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发表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同时又明确地声明,任何人都可以在公众号中使用,但需要署作者的名字。那么,我们只要在使用该图片时准确地为其署名,就可以正当地使用该作品。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必须保存作者的声明,以防将来可能的争议。

经常为人所遗忘的是一个常识是,并不是所有的图片都一定有著作权,没有著作权的图片,自然可以随意取用。戚啸贤律师在这里列举了几个图片没有著作权的例子:

1.监控摄像头录像中随意截取的一帧,但正好截取一帧有趣场景的图片的除外。

2.一份美术作品中任意截取的局部,但这一局部正好具有一定意义的除外。比如,美术作品一是幅半身肖像画,截取了人物脸部的截图仍有著作权,但截取了人物所穿西装上一小片褶皱的截图,一般可以不认为有著作权。

3.纯粹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产生的图片,并且这一图片看起来也没有什么美感的。

4.著作权中财产权利已过期的图片

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的,可能涉嫌对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过,这类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自然人的作品,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所以,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超过50年的,那其任何作品的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都已过期,当然可以随意使用。

如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于1973年4月8日去世。2023年12月31日是其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过期的日子,所以,我们可以在公众号中随意地使用他的不朽名作《格尔尼卡》:

5.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明显已超过一百年的图片

当然,不可能所有作品都像《格尔尼卡》那样可以轻易地获知其作品过期的时间。那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推算那些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明显已超过一百年的图片应当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

比如,历史人物李鸿章于1901年去世,他的肖像照应该在那之前已经完成,显然距今已明显超过100年,著作权应当已过保护期,可以随意使用:

李鸿章于1901年去世,可以推断这张照片完成于1901年前,那显然超过了100年,著作权应当已经过期

以上情况中的图片,我们可以较为安全地使用。但是,如果我们发现,相应的图片不存在以上情况的,尤其是当我们找不到图片的来源,或者虽然找到的图片来源,但其作者根本没有允许大家随意使用的话,那相对而言,我们使用这种图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除此之外,戚啸贤律师特别为公众号的运营者澄清著作权领域的几个常见误区:

第一,即使不商用,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从来不以行为人是否商用为准。商不商用,或者说,营不营利,最多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额的大小有一定的联系。

第二,即使收到通知后马上删除图片,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就公众号中的图片而言,收到通知后马上删除,这个动作可能只对公众号这一平台的运营方有用,而对于公众号的运营者自己而言,收到通知后删除图片,仅仅只是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而已,仍旧无法免除侵权的认定也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某些图库未能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人的信息和其声明,其图片可能是盗版,不能用。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戚啸贤律师指出,某些图库网站中的图片存在普遍的著作权争议。不过,的确有些被控侵权人使用了某些图库中的图片,自以为图片来源合法,但仍被真实的著作权人起诉侵权并最终败诉。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版权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不能随意使用。

为了判断某些图库中的图片是否存在普遍的著作权争议,有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我们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或其他案例数据库搜索一下,是否有较多的被告使用了该图库中的图片被他们起诉著作权侵权,或者图库的经营者(可以从网站icp证中查询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是否因为图库中的图片常常作为被告被他人起诉著作权侵权。显然,如果图库中的作品经常被他人起诉宣称是盗版作品,那就说明该图库本身有较大问题,其中的图片作品尽量不要使用。

记者:周乐

编辑:林心怡

初审:岳顺顺

复审:何婷婷

终审: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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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可以给用户发图片消息吗
发布人:gk965291814 发布时间:202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