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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港口条例,从事港口经营活动需要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主要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为船舶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以及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除了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接收场所、设备设施、处理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等条件。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港口经营人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相关事项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通报海事部门。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可以进行集中申报,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次审批、分批次监管。
港口设施取得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后,方可停靠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需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验,核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停靠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口引航区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外国籍船舶、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载运特定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需向港口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港口引航机构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港口经营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公布港口公共信息。在统一组织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使用港口泊位和进行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为港口和口岸相关部门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港口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金融、信息发布、人才交流等方面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用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方便通关,并实施企业诚信风险管理机制,为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天津港口和口岸相关部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相关地区共同建设发展内陆无水港,实现天津港口功能延伸。加快推进本市电子口岸建设,建设集口岸通关、公共信息、综合物流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港口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天津港是国家重要港口,港口是天津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核心战略资源,是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有力支撑。《条例》是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制定的。制定《条例》,一是有利于加快港口的法制建设;二是有利于建立配套的法规体系;三是有利于推动港口规划建设;四是有利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和监管制度;五是有利于健全港口公共安全的法规制度。
港口经营人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还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港口作业事故或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扩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的经营人应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和完善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的经营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承担,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
在港口水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
停泊在港口的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未卸货的船舶、已卸货但未作清仓处理的船舶,停泊在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一律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
进出港口的客船、客渡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不得载运危险货物,也不得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天津港是国家重要港口,港口是天津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核心战略资源,是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有力支撑。《条例》是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制定的。制定《条例》,一是有利于加快港口的法制建设;二是有利于建立配套的法规体系;三是有利于推动港口规划建设;四是有利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和监管制度;五是有利于健全港口公共安全的法规制度。
天津港集团今天发布通告,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关于天津港口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大力度支持广大企业客户复工复产,天津港集团决定进一步推出8项服务举措:
加大港口降费力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方面:
1、提升环渤海内支线服务。进一步升级环渤海内支线“天天班”服务,至2020年底,对环渤海内支线承运的集装箱,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库场使用费。
2、减免内陆企业进出口费用。至2020年底,对天津港内陆服务营销网络揽取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减免因退关转船和超免费堆存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内陆服务营销网络揽取的进口货物,免收由于堆场提箱(超期疏港)和超免费堆存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减免海铁联运集装箱装卸费用。对客户在集团所属铁路专用线到发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免收自2020年3月17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的火车装卸费。
4、降低航运企业空箱调拨成本。对外贸班轮公司在天津港进行中转分拨的空箱,免收自2020年3月17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期间的码头库场使用费。
鼓励客户冷藏箱疏港,提升冷藏箱堆存能力方面:
5、鼓励冷藏箱加快疏港。对客户自集团所属码头提离的内、外贸进口冷藏重箱,免收自2020年3月17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的码头库场使用费。
6、提升冷藏箱堆存能力。根据京津冀及“三北”区域消费市场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将冷藏箱堆存能力较2019年提升100%,为广大客户排忧解难。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创新服务进出口企业方面:
7、高效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继续实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作业、优先疏运的“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确保港口装卸运输畅通。
8、强化口岸协同联动。创新优化进出口通关流程,深化“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对进口货物,只要不被布控查验,企业在船边即可将货物直接提离。对出口货物,推行码头运抵,合理安排货物在船舶结关前24小时内集港,减少因查验被船公司“甩船”情况发生。(客户可通过登录“天津港电子商务网-集装箱业务网上受理中心”自助办理直提业务,并关注“天津港电子商务网”微信公众号获取作业进度推送信息。)
天津港集团负责人表示,天津港集团将与广大客户凝心聚力、同心同行,进一步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综合服务水平,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充分发挥天津港口的服务保障作用,倾尽全力为广大企业客户复工复产助力加劲,更好的服务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为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贡献“天津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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