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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在结婚前都会进行婚检,可以说婚检好似必备的,因为婚检能让夫妻双方知道身体的情况,自己到底有没有遗传性的疾病,或者是否能孕育下一代。婚检有一些项目,那么,婚检检查什么?婚检检查哪些项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婚检项目有哪些
(1)血常规
血常规检查包括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白细胞检查,能够根据具体数值判断身体是否有感染、是否贫血、是否有血液疾病的可能性。
(2)血糖
血糖的检测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早期糖尿病患者,并且还能有效防止医源性低血糖的发生。糖尿病严重的女性患者不宜生育,因为妊娠可能引起孕妇危险。
(3)梅毒筛查
梅毒是的性传播疾病,具有很高的复发性,还会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婚检查出梅毒,可以先暂缓结婚或者治疗预防措施到位。
(4)淋病筛查
淋病也是性传播疾病,虽然淋病不会遗传,但是母亲患有淋病会导致胎儿受到病毒感染。
(5)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人免疫缺陷病毒即艾滋病检测,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传染性疾病,能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导致易感染其它疾病,病死率非常高。它也能通过性传播。
(6)肝功能检测
如果血液中肝功能转氨酶高,考虑肝功能异常。肝功能的异常,有多方面原因。饮酒、熬夜、肝炎、脂肪肝、肝硬化等等。建议积极治疗,以免婚后影响生育。乙肝表面抗原检测7乙肝做为传染性疾病没有理想的根治方法,而预防效果又极好。所以提前做好检测,可以加强防范,提高注意。
2、婚检前多久不能同房
一般建议婚检前3天避免同房。但是对于男性精液检查而言,3~5天不同房为宜,一般不要超过七天,因为长期不射精也会导致精子密度高,死精子多,精子活动差。
通常婚检不包括阴道检查、宫颈检查,但可能要做分泌物的检查。同房有可能会影响检查的结果,建议在检查之前的一周不要同房。另外如果在婚前已经有性行为,可以在婚检时一起做常规的宫颈防癌检查,也要求检查前一周没有性生活。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艾滋病,你当如何?如果一切本可以避免,那么谁来为你的感染负责?妻子婚检被查出艾滋病,但医院却不告知丈夫小新,导致正值壮年的小新婚后感染,一怒之下,将其诉诸公堂。
小新说,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在不安的等待中,小叶再次做完了检查,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婚检后小新也没再多想什么,就与妻子小叶同了房。一个月后,小新前往外地打工,然而六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三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在痛苦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患者的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由此可以看出,医务人员没有告知婚检另一方的义务,但是却有保护患有艾滋病患者隐私的义务。前有狼,后有虎,医务人员有意、无意泄露患者隐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所以,婚检中,在救死扶伤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与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义务相悖时,医疗人员往往会选择后者。比如艾滋病,医生及其医院在检查出疫情后,会告知当事人和上报疾控中心,以保护患者隐私权,但会明确告知患者,其应该通知相关人员来检测。虽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很多患者会选择隐瞒病情。
隐私权应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不告知性伴侣,并导致其感染,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对于医疗人员而言,其是否具有告知特定人员的义务呢?这就涉及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价值选择问题。
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而数种权利之间也往往会发生冲突。如,在婚检中查出一方患有艾滋病,就会产生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的法律博弈。而此时,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的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仅有一次,而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而隐私权保护的是私人生活安宁。两者相较,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在医务人员的治疗中,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你放弃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隐私权利;那么当他人(如性伴侣)由于你的疾病陷入危险之中时,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你的隐私权同样受到限制。为了更高价值的生命健康权,这就赋予特定人享有知情权。而特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赖于医疗人员的尽职。
国内外如何规定
艾滋病患者受歧视是世界性问题,艾滋病患者医疗信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受特别保护。但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实行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强制伴侣告知制度。如,美国印第安纳州,艾滋病患者对伴侣进行告知是法定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感染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在一些州,例如德克萨斯州,医疗机构要对感染者的全部性伴侣进行告知,不论感染者是否已经进行了告知。
截至目前,国内有4个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告知其配偶,检测单位有权对配偶进行告知。比如,云南省卫生厅下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阳性结果确认后,尽快(不超过1个月)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并为感染者配偶免费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但是国家立法层面尚缺乏有关性伴侣告知的具体政策,出于对感染者隐私的保护,性伴侣告知主要还是依靠感染者本人进行。
艾滋病不是“洪水猛兽”,艾滋病患者也不是“定时炸弹”,我们应该友好待之,艾滋病患者医疗信息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但是当患者隐私权与性伴侣生命健康权产生矛盾,两害相权取其轻,特定人的知情权亟待保障!(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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