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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京东自营店无法使用礼品卡,可能是以下原因导致的:
1.礼品卡已过期:礼品卡有有效期限制,如果您的礼品卡已经过期,就无法使用了。
2.礼品卡已经绑定了其他账号:礼品卡只能绑定一个账号,如果您的礼品卡已经绑定了其他账号,就无法使用了。
3.京东自营店不支持礼品卡支付:京东自营店可能不支持礼品卡支付,您可以尝试在其他支持礼品卡支付的商家购买商品。
4.礼品卡余额不足:如果您的礼品卡余额不足,就无法使用了。
京东礼品卡是京东推出的一种购物卡,可以用来在京东商城上购买商品。然而,近期一些消费者反映,在京东自营的商品上,使用京东礼品卡时会出现无法购买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京东官方表示,目前京东礼品卡仅支持购买第三方商品,而不支持购买自营商品。这是由于京东自营商品的库存管理和结算方式与第三方商家有所不同,导致礼品卡无法在自营商品上使用。
这一限制对于购买自营商品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便。然而,从京东的角度来看,这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京东自营商品的库存管理和结算方式的确不同于第三方商家,如果礼品卡可以在自营商品上使用,可能会给京东的库存和结算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京东方面近日对外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使用后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等,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京东称,为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其据此调整了部分商品的售后政策,并在该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明。
对此,专家看法不一。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京东依据已经出现的恶意退换货数据取消部分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向澎湃新闻表示,“无理由退货是法律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权利,对于商家来说是义务。商家或平台不能以合同来规避法律,更不能以所谓的事先声明规避自己的责任。”
京东网站上部分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京东部分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澎湃新闻在京东网站上发现,“AppleiPadmini4”、“猫王收音机MW-2”等京东自营商品,在“加入购物车”按钮下面标注了“温馨提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而“海尔BCD-225SDICU1”冰箱等京东自营商品,则标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京东方面举了耳机、显卡两个品类的例子。
京东方面称,耳机在使用后,因直接和耳朵接触,可能存在细菌、病毒等,若退货后再被使用可能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显卡被使用后,商品价值贬损较大。
“因此,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我们调整了售后政策。”京东方面称。
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办法》第七条明确,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专家:不能因噎废食,让大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少量非法者行为受到损害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向澎湃新闻表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因无法见到实际商品,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并且为了维护商家的合理权益,该制度也列举了部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因此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照顾商家的合理诉求。个别消费者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恶意消费的行为不应受到这一制度的保护。
李鸣涛认为,京东依据已经出现的恶意退换货数据取消部分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理解。“目前各个电商平台对于类似商品采取不同的退换货规则,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消费选项,比如耳机类商品天猫等平台可以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因此消费者可以有充足的选择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向澎湃新闻表示,京东此项规定取消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归于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新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都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类型和渠道,耳机等产品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畴。京东超出法律规定,单方面终止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又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声明归于无效。”
朱巍进一步表示,很多人误以为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性质属于合同性质,只要事先告知了用户,并征求了用户同意,就可以豁免商家承担退货的责任。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无理由退货是法律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权利,对于商家来说是义务。商家或平台不能以合同来规避法律,更不能以所谓的事先声明规避自己的责任。”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消费者,或者竞争对手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进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朱巍建议,商家在平衡此类问题时,一方面,可以按照信用体系,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于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主,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再向其提供服务和商品;另一方面,消费者或其他竞争对手利用无理由退货的欺诈行为,本身就是侵权和违约行为,平台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起诉或其他合法渠道主张权利。
“那些欺诈平台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与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噎废食,让大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少量非法者行为受到损害。”朱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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