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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着火烧了整栋楼怎么赔偿需要视情况而定:
1、首先需要查明着火原因,如果因某个人的过错导致火灾,应当赔偿其他被烧的家庭的损失。如果损害后果很严重,根据主客观结合的原则,引起火灾的行为人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若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事故,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3、若灶具等为不具备安全性能的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事故的,通常主要由生产方和销售方承担法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4、若是因为不规范施工、未及时履行检修、未尽监管职责等原因造成事故,由燃气经营者或燃气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5、若人为故意引爆燃气造成事故,由该事故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宅失火并没有规定过国家补偿,失火的原因有很多,也有分重火灾和轻火灾,也分有意和无意,如果是无意识起火,可以申请是否有补贴,一般是没有的,具体可以看看趣丁网带来的介绍吧!
一、民宅失火国家一般补偿多少
如果火灾是人为原因,法律不要求国家提供补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火灾的,可根据民政部《关于认真实施全国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民函(2007)281号)该文件的精神是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温饱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于人为意外灾害,民政部门没有这笔资金提供救助。
二、火灾鉴定最快几天出来
消防部门对火灾进行调查后,会出具消防证书,但有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必须在1个月内发出;但是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火灾,也可以推迟一个月,也就是两个月之后出来。小火灾2天可以搞定,复杂难的火灾可以达到60天。
三、发生火灾时如何处理
1.发生火灾时不要慌乱,比如说厨房发生火灾时,锅着火了,不要上来就那水去扑火,这样的话,火会更猛烈,崩起的油也容易把人烫伤,应该那蔬菜覆盖在着火点上,这样可以有效的扑灭火势
2.如果整栋楼着火的话千万不要乘坐电梯,用丝润的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取大量的烟气
3.如何预防就是在家里长时间没人的时候把煤气都要关闭,防止煤气爆燃,家里的家用电器等都要关闭,在烧水做饭时不要去睡觉或则离开这样会忘记还在烧水或者做饭很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
来源:南国早报
今年3月,南宁市良庆区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整栋楼被烧得一片狼藉废弃至今,6楼租户黄先生也被严重烧伤。火灾系因1楼租户接的移动排插电源线起火引发。那么,承担主要责任的应该是1楼租户还是房东?
7月10日,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住院部,48岁的黄先生指着自己胸腹部、背部及腿部大片厚厚的疤痕告诉南国早报记者,被烧伤后,他在ICU里躺了7天才死里逃生,如今他已拖欠医疗费11万余元,往后去除疤痕还需要巨额费用。然而,对于责任的划分,房东和1楼租户产生较大的分歧。
01熟睡中遭遇火灾
无辜父子被烧伤
黄先生一家原本租住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玉龙三里的一栋自建房6楼。他和妻子从钦州来南宁打工,女儿在外地上大学,13岁的儿子在读小学六年级。
今年3月6日晚9时许,黄先生在熟睡中听到有人喊“起火了”,他迷迷糊糊地走向客厅,随后失去意识。原来,他在火灾中吸入了大量浓烟造成吸入性损伤,且胸腹部、背部、腿部被严重烧伤。被消防员救出后,他在ICU里躺了七天才苏醒过来。
火灾中,他的妻子和儿子躲进卫生间,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最终妻子未受伤,儿子被轻度烧伤,住院几天便康复出院。5楼租户的一对双胞胎女婴有轻微的吸入性损伤,也住了几天医院。其余租户均无大碍。
事发时,黄先生倒在客厅的地板上,饭桌上还留着事发前他们一家吃剩的饭菜。除标注外,本文图片均由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摄
严重受伤的黄先生在病床上度过了炼狱般的三个月,伤口才基本愈合。然而,烧伤部位被大面积的厚疤痕覆盖,反复起水泡,又痛又痒,日夜折磨着他。
医生说,要通过激光手术去除烧伤疤痕,还需要巨额的费用,而他至今已花费20多万元医疗费,其中有11万余元仍拖欠着无钱交纳。
黄先生的身体被大面积的厚疤痕覆盖。
如今,他的生活只剩下了治疗烧伤,而儿女尚在求学,生活的重压只能由在快递公司打工的妻子来承担。黄先生说,他根本不敢想象“未来”。
02火灾造成巨大损失
房东失去生活来源
7月10日,51岁的房东李先生带记者来到发生火灾的自建楼,他打开一楼的铁门,扭过头后说:“诺,你看吧!我看了难受,不想看了。”
事发自建楼共七层半高,曾有13户租户。一场火灾后,这栋楼几乎被烧成废墟。
事发自建楼被烧得残败不堪。
火灾发生后,李先生积极救治伤者,为受伤的黄先生父子和双胞胎女婴分别支付了10.5万元和1万多元医疗费。
李先生说,他全家都靠着这栋楼的租金生活。火灾发生后,租户们都搬走了,他一家失去了生活来源,还要借债来支付伤者的医疗费,实在难以支撑。
今年5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1楼店铺的移动排插电源线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消防部门发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受访者供图
李先生认为,救治黄先生需要巨额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不可避免,修整这栋楼至少要几十万元。这场火灾的损失巨大,而1楼租户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031楼租户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律人士分析责任划分
起火的1楼原本是一家日用化妆品店,店主是孙女士。7月10日,孙女士告诉记者,因为洗衣机离固定插座比较远,够不着,她就接了一根电线,没想到竟引发火灾。
因洗衣机离固定插座比较远,孙女士就接了一根线,不料引发火灾。
孙女士说,发生火灾时她不在店铺,不清楚具体过程。她认为,自己不过是个租房的,也是火灾的受害者。这场火灾让她经营了十几年的生意毁于一旦,多年的积攒也化为乌有。
事发后,孙女士凑了3万元用于救治受伤的黄先生。但对于责任的划分,她与房东目前还协商不下。如果房东决定走诉讼途径,她也将听从法院判决,不会逃避责任。
对此,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律师认为:
●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事件中,根据消防部门鉴定结论,火灾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房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补充责任,即补充赔偿实际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房东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刑事方面,如果失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失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见国律师介绍说,10多年前,他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后来法院判决直接侵权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房东承担30%。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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