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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楼以上算高空抛物罪?
几楼以上算高空抛物罪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建筑物或者高空抛物的都可以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到具体的几楼算高空抛物罪并没有量化的规定,但只要造成了人身权益侵害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法律没有你说的“高空”“低空”的区分的,更没有五楼上下的界限。
“高空抛物”一语中的‘高空’是指高处,人们只要习惯上认为是高处就即足,至于是一人高、一房高,还是一树高,都无关紧要,因为“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处向下扔东西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东西没砸到人,属于犯罪情节不严重,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造成人员死、伤或财产损害的,按后果加重处罚。这讲的是道理,不是实际上怎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从高楼扔下灭火器男子获刑法官:犯高空抛物罪
近日,记者从新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张某从小区16楼将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扔下,张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查明,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回到其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福润园小区的家中,为发泄心中不满,他将小区3栋16楼过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从16楼电梯口的南侧窗户扔出至小区3栋1楼的门口过道和绿化带南侧空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故意从高层建筑抛掷金属物品3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呼吁,发现有人实施高空抛物,要及时报警。物业公司人员也要积极开展巡逻宣传,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本报记者管继方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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