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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判绩效考评。在上级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江阴法院根据本院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在绩效指标设置上,除明确所有部门通用指标外,根据各部门实际制定专门指标,如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办案效率、案件质量、法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撰写能力等,而综合部门则侧重于对提供的保障服务水平进行评判。确立“两级考核”原则,即院考评委员会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进行考核,发现问题要求以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限期整改,有效督促部门负责人履行审管职责。
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协调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引进急需的审判人才,有效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法官“断层断档”等问题。近三年来,江阴法院先后招录、新进人员18名,全部充实审判一线。不断优化内部人力资源配置,在军转、复退干部占干警人数31%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逐步提高审判、执行部门办案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目前审判业务部门131人,占全院编制数的69.8%;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青县法院政治处主任陈世路2010年是河北省法院系统的全面深化管理年,借此东风,法院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也如火如荼,作为基层法院,青县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也已经全面运行。不可否认,绩效考评机制在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笔者发现,该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绩效考评机制的效能。下面,笔者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谈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
纵观现阶段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方式,主要为量化考评。笔者在收集参考邻近兄弟基层法院有关考核方案后发现,他们大多采用量化的形式进行考评,即将业务部门及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上诉率、发还改判率、调解率、申诉率、法律文书差错率及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效率、调研成果等内容分别设置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对业务部门及法官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以此来作为考评的依据。而在制定具体考评指标时,各个法院都会根据每个业务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即每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其考核评价标准不同,目标任务也不一样。
二、现阶段运行方式的问题
(一)考评指标的确定无法保证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量化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工作岗位,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缺乏统一性、精确性和可比性,因为指标的确定无法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办案数量为例,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立案、执行与审判之间都没有可比性,而设立不同的指标、不进行横向比较又无法体现出各个部门及法官之间工作质量与效能的差距;同时,这些指标也无法体现个案中的工作量,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资源利用的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法官办理同一案由的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又如,在案件质量方面,通常为了考核法官的办案质量要设置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调解撤诉率等一系列的指标,对此,笔者认为,这些指标都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官办案的质量,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也许100个上诉案件中也没有一个错案,而不上诉的案件中却未必没有错案。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用某些指标来统一衡量,也就是说,不能采用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方法。
(二)信息采集无法做到统一、精确
目前,在考评中采用的信息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取自立案庭的各种报表,二是取自各个业务庭的报告。这里就出现了信息采集的误差。以青县法院为例,在审判管理中存在两个平行的管理体系,即以涵盖审判实务、绩效考核、案件评查、档案管理、督促奖惩的实体管理体系和以本院局域网为核心,涵盖远程立案、网络办公、案件归档、文书制作、信息录入的网络管理体系。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立案庭的信息主要来自网络,业务庭的信息主要来自实体,由于这两个体系在运行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两条平行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庭室的信息录入不及时,造成造成实体信息与网络信息的脱节,经常会出现两者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没有完全体现法院自身特点
现行法官考评制度仍带有相当的行政化色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在每年的年度考核中,都是按照公务员的那标准进行,通行的做法是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由法院政工部门于年终前,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公务员年度考评登记表》下发给法官,由法官按照德、能、勤、绩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自我自行填写,然后由分管领导或临时的考评小组填写考评意见,送归个人档案,即完成年度考评工作,从此年复一年,再无下文;二是考评结果的利用简单化,法官考评结果使用范围较窄,主要用于评先评优,没有充分运用于对法官的监督、管理方面,例如,现在法官等级评定中仍然只要求具备公务员考评连续合格的结果,而对绩效考评的结果不作要求,使得绩效考评应有的价值没能利用和体现出来。
(一)设制合理的考评内容和标准
法官考评的内容和标准,是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它所解决的是对法官考评什么及其依据的基本问题。针对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考评内容和标准应该怎样设制才更合理,更能完整、客观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素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标准的把握应主要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入手。2、业务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能力:一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恪守中立和独立,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二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活动是全面反映法官法律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的核心环节,法官应当具有驾驭庭审的能力,围绕庭审争议的焦点,有条不紊地组织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娴熟地运用诉讼法证据规定和证据规则,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及时认证,庭审语言规范、简明扼要,程序合法;三是调解的能力,法官对事实的分析是否充分、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明了是影响案件调解结果的主要因素;四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语言准确精炼,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结构严谨,事实叙述清楚明白,详细得当,证据采信充分说明,令人信服;适用法律据案引法,准确无误,并做出合理的解释;五是调查研究的能力,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考评内容,因为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可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法官发现、思考并设法解决问题,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升华过程。3、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应当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合理性、平等性、民主性;实体公正体现严格适用实体法,客观公正地裁判,最大限度地追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不应只片面的追求调解率、撤诉率、执结率、上诉率、改判率等。笔者认为,可以将以下几项指标作为效率和案件质量的考评指标:(1)结案总数,个人结案总数能较客观地反映了一个法官的工作量;(2)审限内结案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是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最基本的要求;(3)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它能够充分反映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和综合业务素质;(4)案件质量合格率,这项指标应当是是法官考评的核心内容,包括程序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公正、审判技能甚至社会效果等,对案件质量合格率的考评,应当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为前提,由专设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每个法官所办案件进行全面评查;(5)发回重审率,案件被二审法院全面否定,说明在程序、实体上存在问题,理所应当作为质量考评的当然指标;(6)当庭宣判率,这一指标能充分反映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独立判断证据能力、理解和适用法律能力。
(二)建立精确、专一的信息采集体系
必须建立以网络为基础的,精确、专一的信息采集体系。考评信息的采集要完全来自网络。为此,应当依托法院局域网连接、政法网络建设、法律文书上网等工程的开展,细化、量化审判信息录入程序,要求审判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录入,并将信息录入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对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庭室予以相应的惩罚。完善了案件归档管理,明确案卷归档时间和装订顺序,严肃案卷归档纪律,强调电子卷宗与实体卷宗的一致性。同时,建立网络管理办公室,配备具有丰富网络管理经验和软件制作能力的网络管理员,依托全国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调度。运用具有领导远程控制、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法规查询、数据自动生成、局域网络对接、案件实时监控等功能的自动化办公软件,实现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和统计数据实体版与电子版的一致。
(三)拓展考评结果的运用
最高法调研组调研河南法院、最高法四巡张军强调
提升审判质效关键是抓审判管理
本报讯记者张昊11月8日至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最高法调研组来到农业大省同时也是案件大省的河南,深入了解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探寻提升审判质效的务实举措。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杜娟、陈南、李连成、徐晓,全国政协委员熊伟对法院工作给予高度评价,结合履职和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河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介绍了河南省高院近年来工作情况,重点谈了问题和不足以及下一步打算。河南省委副书记孙梅君对河南法院工作提出要求。张军认真记录,对意见建议逐一回应,与高院班子和中院负责同志共同分析研究抓审判管理的思路举措。
“河南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勇于探索创新,各项工作稳步向前推进,这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离不开河南省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张军指出,河南法院干警不因循、不畏难,奋力向上赶,努力朝前奔,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精气神。结合调研中发现的审判理念、管理方法方面的问题,张军对河南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向审判管理要“公正与效率”。用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重在精细化、落到位,统筹抓好“管案”与“考人”。做实数据会商,对数据发现问题不大而化之、笼统分析,而要找准是哪个环节、哪个条线的问题,层层传导压力,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工作。用好“案—件比”核心指标,防止程序空转。格外重视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信访率等反映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指标,通过科学的研判,以案件管理带动人员管理,最终落脚在对干警的激励上。
向审判管理要素质能力提升。没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和司法能力的增强,“公正与效率”就是空谈。要把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把党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融入履职过程中,解决好政治、业务“两张皮”的问题。“政治建设不是脱离实际写体会、讲心得,必须结合审判工作做实。党建搞得‘好’但业务垫底的,就要查找落不实、形式主义的问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起责任,把纪律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带头并督促如实填报“三个规定”,不断提升法院的公信、权威。
向审判管理要忠诚、干净、担当。没有管理、没有考核,忠诚、干净、担当就是口号。抓好落实关键在“关键少数”。院庭长要主动担当,做绩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公正的管理,让广大干警对绩效考核有信心。分管负责同志要敢于担当作为,履行应尽职责,不能“击鼓传花”“问题上交”。最高法要做好表率,把责任担起来,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要把对辖区法院的责任担起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深走实,把共同的职责使命落到实处。
调研组还看望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干警。张军指出,要落实好主题教育关于“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要求,特别是把“建新功”持续做深做实,把责任担起来,把党中央关于巡回法庭改革的工作部署落下去并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优化完善,充分发挥好群众“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
调研组看望慰问了最高法在对口帮扶县的挂职干部和驻村锻炼选调生。张军叮嘱大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国情,国情教育是做实做优依法审判的基础。
调研组一行瞻仰了焦裕禄烈士陵墓,参观了焦裕禄同志纪念馆,强调发扬光大焦裕禄精神、当好人民勤务员,更加扎实办理好每一件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案。
调研期间,张军与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举行了工作会谈。河南省委副书记孙梅君,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安伟,河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商丘市委书记李国胜参加调研。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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