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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决定分配方式。
2.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公共收益会平均分配给每一位业主。
3.公共收益包括通过物业共有部分获得的各项收入,如停车费用、广告费用、租金等。
4.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各类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收益,都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5.某些特定项目的收益,如停车费用和广告收益,以及公共建筑的租赁收入,也应属于全体业主。
1.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遵循30/70原则,即30%用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70%由全体业主共享。
2.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包括租赁收入、停车费和广告位租赁收益。
3.业主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
4.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可能的用途包括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设备、举办公益活动等。
投票!小区经营性收入发给业主引争议,这“红包”该不该发?】杭州临平一个小区业委会,打算拿出120万经营性收入给业主们分红。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为业主发红包,但同时很多小区却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小区经营性收入到底能不能用来发红包?把钱都发完了,小区出了问题会不会没钱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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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仅以个人观点予以分析,希望对更多业主和业委会有所帮助,希望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年关将近,红包对于每个人都有那么些吸引力;但是,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可不可以用红包方式分配给业主?
首先:个人认为,公共收益是可以有条件地分配给业主的!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由此可见,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权力属于全体业主。否则,何来共有权利一说?所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合理的。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确定。本条明确提出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方式,说明达到标准数量的业主只要认同收益可以分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分配方案都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业主对公共收益分配的权利。
综上所述,证明物权法是有充分说明公共收益是可以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分配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此可见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合法所有,对公共收益进行分配只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里是对公共收益的收益分配规定,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大会决定是并列的,其实并没有主次之分。何况规定是“应当”“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而不是“必须”“全部”存留为维修基金,很简单“补充”是专项维修基金不足才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充足的须要补充吗?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公共收益的分配也有清楚的说明,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才是唯一合法确定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的权利机构。
依法依规合法行使权利其次:现实中,地方性规则、条例规定。
老旧小区的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小区又没有公共收益;如果真要从业者收取,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所以各地主管部门确实为这样的老旧小区伤神!所以也有不少地方性条例规则规定,公共收益用于存留专项维修资金;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为小区的业主考虑,毕竟,小区老旧后各方面的维修都是较大金额的开支,所以,应当予以理解支持。
最后:就本案针对性分析,从案例报道可以知道一下几点。
一,案例中的康城一品小区维修基金账户资金属于比较充裕,(暂时不知道有没有补充的必要);而且在良性运转的业委会主持下,后期也有持续的进账可以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如果小区不需要“补充”难道业主的公共收益也必须存留么?这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
网络图片二,案例中小区的分配方案,以书面召开业主大会方式讨论,从表决票发放、回收可以看出,小区业主的参与度和通过率都是符合标准,充分体现了业主积极参与,也说明了业主对自己意愿的明确表达;符合物权法对于公共收益的管理办法,也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根据浙经济生活频道报道,案例中的小区建成于2014年,2017年成立业委会;可以预测小区基建设施应该都还属于比较新,其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都还很充裕;而本次叫停分红是社区“劝停”,其中以《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三十一条为标准,“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认为,规则条款使用不应该适合于本次小区分红事件。
1,必须清楚几个名词,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小区商铺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在法规方面的专业定义很重要,这样也就能明白是否适用本款《办法》,其本质上只是办法,不是法律!
再说,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请问全体业主的收益存到“物业管理”单位开设的账户合理么?为什么不是业委会为小区开设的专门账户?物业“管理”单位这个词的用法是否妥当?个人理解只有物业服务企业,那么既然是企业,难道这个企业一直要为这个小区服务么?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账户,小区业主还能监管么?物业更换,业主权利有健全的保障规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不过是被聘用来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不应当喧宾夺主!
2,报道中也只说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收益以《办法》为标准,而本次分红涉及的资金还包括停车费的收益;所以,节目主持人所说的“适用办法”和“不能分”的理由,实在应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过后再报道,不专业的公共媒体言论不但误导观众,还显得不专业。
媒体应该更专业3,作为社区“劝停”,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尽到责任这是很好的;但是社区的“劝停”只是建议的一种,不是行政命令,更加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并不具备强制性。所以,业委会组织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员参与十分重要,业委会想要更加专业地做一些职责内的事情必须有专业的人参与;社区组织也是如此。
4,该小区既然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也选出业主委员会,并且从图片表决票和通告上看,还是比较专业的;所以业主大会才是小区合法的自治组织和最高权利机构,小区应当具备完善的三个规约;那么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就应该有明确的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和维修基金续存方案;且这三个规约依法应当在街道和房管局都有备案,其中关于公共收益和维修基金的表述在小区内部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依照程序执行就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法律是所有行为的根本准则,任何违法的决定都是无效的;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权法对此予以肯定并有适用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利机构,所做的所有决定只要不违法不违规都是应当尊重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长远健康的发展需要更多专业、专职的人参与!
没有什么事情不是一杯好茶不能解决的关注我,一起探讨更多关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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