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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忘关车灯
首先看你大灯挡位在哪,如果是示宽灯挡,那么就惨了,他会一直亮着,知道你发现或者电瓶亏电。如果是在大灯挡,比如近光灯远光灯这个挡,你拔钥匙之后大灯会自动关闭的,但早上启动前要及时关闭。如果档位在AUTO那么你就不用管了,拔钥匙大灯会自动关的。
2、不关空调/暖风
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恶习,熄火前不喜欢关空调。喜欢让空调随着车辆启动而启动。这看似无损的小动作,非常毁电瓶。因为当车辆启动时,空调系统也会自动启动,开始工作。这时车辆的瞬间功率负荷非常高,长期使用会损伤汽车电瓶。
3、熄火后长时间用电
在熄火后继续用电包括很多种情况,比如熄火后长时间使用车内电器,还有忘记关闭车灯等等。
此时汽车的发电机是不工作的,蓄电池在没有充电的情况下处于“干耗”状态,其电容量减少很可能造成车辆无法启动,并且过度放电对于蓄电池本身有很大的损伤。
4、频繁启动
对于新手来说,熄火是常有的事,小编建议每次启动发动机时,不要超过3秒。如果第一次启动失败,这时候不要急于反复启动。连续启动电动机肯定会造成电瓶过度放电而受损。所以再次发动时的时间间隔应超过5秒。
5、长时间听音响
有些音乐发烧友痴迷音乐,经常在车上改装音响系统,安装大功率音响。无论是在行驶过程中,还是怠速等人时,音响绝对不能停。不过大家要小心了,在未启动车辆的时候听大功率音响,会给电瓶带来极高的负荷,对电瓶的损伤很厉害。
6、熄火后不拔掉外接设备
很多车主为了提高汽车使用的方便性和舒适性,常利用这个电源接口外接很多设备,如GPS、行车记录仪、空气净化器等,这些设备依靠点烟器供电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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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范君
微信公众号:有车有范,让你有车之后更有范的科技亲民组织
还记得前两天有范君写的一篇关于路虎陆风开撕的文章么?没看过的朋友可以先翻看一下历史记录,前情回顾一下。揽胜车主看过来,路虎要开撕陆丰X7了。
掐指一算,本以为这次捷豹路虎与陆风的官司会像本田状告双环抄袭一样,会是一场持久战的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发来了这样的消息:你们一起懵逼吧。你们双方赶紧各回各家,你们之前申请的专利都无效。
“对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揽胜极光车型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陆风X7(陆风E32车型)车型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
本来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的陆风和路虎,这下次估计都蒙了,不带这么玩的。
哎哎哎?
怎么好好的专利权还能宣布无效呢?
其实这次的专利权无效宣告都是两家公司的互相请求!
听不懂?
就是路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布陆风X7的专利无效!
而陆风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布路虎揽胜极光的专利无效!
你说这事玩得...
两份无效决定书中双方互为无效请求人。
???当然了,要请求对方专利权无效的原因也不是随便申请一下就可以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中给出了无效的原因,而这个原因也是让人觉得有些“吹毛求疵”:
陆风X7专利被取消的原因:虽然陆风X7与揽胜极光在细节设计上有差异,但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包括悬浮式车顶、车身比例、侧面腰线等,因此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区别,因此陆风X7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陆风X7专利被取消还在情理之中,也同样在意料之中,毕竟这就是山寨啊,同志们。但取消路虎揽胜极光专利的原因,就有些让人觉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中指出:揽胜极光之前注册的专利因为五门版和三门版的设计差异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被取消。
揽胜极光三门版
揽胜极光五门版
两家专利都被宣布无效,专利争夺战也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状态了,无效决定书一出,让还未开庭的专利争夺战更是无法预测。但对我们消费者也没啥影响,反正谁输谁赢起码得打个好几年的官司吧?到时候估计路虎极光或者陆风X7都已经换代了。
还是那句老话,模仿不是一条长久之路,只有掌握自主的设计,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希望这种模仿的阶段尽快成为历史,让国人开车自主车时,能够抬起头来,中国车企,请加油!
那么最后,各位车友是支持路虎获胜呢?还是陆风X7胜呢?
先不管这场官司谁能赢,说一点倒是没错的,那就是虽然两者外观很相似,但这也说明了这个外观好看,销量好,所以才会被模仿。这好看的外观设计正如高颜值的AutoBoteye行车记录仪一样,不仅小巧,实用,同时颜值也是极高的。不信戳原文看看。
附:
专利法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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