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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是吨位(起重机的最大起吊负载),LK是起重机的跨度(整机横挂在车间运行道轨的实际宽度),H是电动葫芦的起升高度(譬如:车间高度11米,所采用的电动葫芦为12m规格,此时H=12M)。至于您说的P或者N,可以参考下单位为KW,为电机功率。
工作幅度就是从转台中到吊物的水平距离,也就是所说的能送多远
工作幅度是指在额定起重量下,起重机回转中心轴线到吊钩中心线的水平距离,通常称为回转半径或工作半径,用“R”
表示,单位为“m”。工作幅度表示起重机不移位时的工作范围,它包括最大幅度(R
mix)和最小幅度(R
min)两个参数。
对于俯仰变幅的起重臂,当处于接近水平的水平夹角为130时,从起重机回转中心轴线到吊钩中心线的水平距离最大,为最大幅度:当起重臂仰到最大角度(一般水平夹角为780)时,回转中心轴线到吊钩中心线距离最小,为最小幅度
吊车的工作幅度是指旋转中心线与取物装置铅垂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旋转臂架式吊车的幅度是指旋转中心线与取物装置铅垂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非旋转类型的臂架吊车的幅度是指吊具中心线至臂架后轴或其他典型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扩展资料:
吊车的其他参数说明:
一、起重量G
起重量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单位为kg或t。可分为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量、总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
1、额定起重量Gn
额定起重量为吊车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2、总起重量Gz
总起重量为吊车能吊起的物料连同可分吊具和长期固定在吊车上的吊具和剧(包括吊钩、滑轮组、起重钢丝绳以及在起重小车以下的其他起吊物)的质量总和。
3、有效起重量Gp
有效起重量为吊车能吊起的物料的净质量。
第一,吊车标牌上标定的起重量,通常都是指吊车的额定起重量,应醒目表示在吊车结构的明显位置上。
第二,对于臂架类型吊车来说,其额定起重量是随幅度而变化的,其起重特性指标是用起重力矩来表征的。标牌上标定的值是最大起重量。
第三,带可分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的吊车,其吊具和物料质量的总服额定起重量,允许起升物料的质量是有效起重量。
二、起升高度H
起升高度是指吊车运行轨道顶面(或地面)到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垂直距离,单位为m。通常用吊钩时,算到吊钩钩环中心;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时,算到容器底部。
1、下降深度h
当取物装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轨道顶面以下时,其下放距离称为下降深度。即吊具最低工作位置与吊车水平支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起升范围D
起升范围为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之和,即吊具最高和最低工作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三、跨度S
跨度指桥式类型吊车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m。
桥式类型吊车的小车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小车的轨距。
地面有轨运行的臂架式吊车的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称为该吊车的轨距。
厂房分单层、多层。
结构有排架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等。一、厂房的平面形式在考虑厂房平面形式时,应先考虑建立联合厂房,即将几个性质相近或关系较密的车间设置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内。
如机加、油漆、装配、机修、工具、部分热处理等可以考虑设置在同一个联合厂房内。较常见的机械工厂厂房平面结构形式有三种:
单跨、L形厂房往往用于场地受限制的情况。
对于有大件加工车间,装配车间的厂房,因毛坯存放,自然时效成品存放等往往考虑设置露天跨。露天跨可与纵向边跨毗邻或设在几个纵跨的墙头,必要时也可插于二纵跨之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生活及辅助间根据厂房面积的大小可集中一处、二处或多处,一般10000㎡以下的厂房考虑集中在一起。与主厂房毗连,设在几个纵跨的断头或纵向边跨的外侧。
对于大面积重型厂房,往往利用两跨之间,柱间等面积设置生活及辅助用房。
对于大面积多跨厂房,生活及辅助间也可考虑插入某两纵跨之间。
有时由于建筑需要或其它原因,生活及辅助间须与厂房脱开独立设置,此时可用地面通廊或地道通廊与主厂房联系。
1.跨度和柱距应符合建筑标准
2.单层厂房跨度和柱距的确定
单层厂房跨度主要与产品(零件)类型关系较大,在确定跨度时必须考虑厂房面积及其起重设施利用的合理性。一般
柱距常用6m,有条件时可采用12m。柱距越大,面积利用率越高。
对于不适用梁式或桥式起重机的单层机加厂房,一般应采用12m柱距,对于重型或超重型厂房可考虑边柱用6m柱距,中间柱用12m柱距。
3.多层厂房的跨度和柱距
跨度(进深)宜采用6.0、7.5、9.0、10.5、12.0(m)。
柱距(开间)宜采用6.0、6.6、7.2(m)。
内廊式厂房跨度宜采用6.0、6.6、7.2(m),走廊跨度宜采用2.4、2.7、3.0(m)。三、厂房高度1.对厂房高度的一般要求
①厂房高度应满足车间工艺、卫生、采光等多种要求。
工艺要求的厂房高度,一般根据有关工艺设备高度,起吊物及其起吊高度计算出起重机的轨顶标高来确定。
起重机轨道至下弦的高度,如果只考虑起重机通过,则务使起重机轨顶至物架下弦的距离不小于100mm(此项决定由建筑专业负责)。
对于设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起重机的轨顶标高一般不低于6m。对于设有梁式起重机的厂房,起重机轨道标高一般不低于5.4m。
对于设有起重机的跨间,跨度为18m时,起重机轨顶标高一般不低于6m,跨度为24m时,起重机轨顶标高一般不低于7.2m。
对于不设起重机的跨间,应从卫生条件,采光等考虑厂房高度,
一般屋架下弦高度可取6m,大跨度车间或炎热地区可适当增高。
②对于多跨联合厂房,各跨间按工艺要求的厂房高度可能不同,当相邻两跨的高差达2m时,可设计成高低跨厂房。
③厂房高度的取值应符合建筑标准
有起重机或无起重机单层厂房屋架下弦高度应为300mm的倍数。
有起重机单层厂房,牛腿面高应为300mm的倍数。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为300mm的倍数。起重机轨顶的构造高度与标志高度之间允许有士200mm的误差。当轨顶高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9.6m等值。
多层厂房层高(两层楼板面距离)应为300mm的倍数。除地下室外,一幢厂房的层高不宜超过两种。
一般底层层高采用4.2、4.8、5.4、6.0、6.6(m),当底层需设置梁式或桥式起重机时,层高可采用7.2、7.8、8.4(m)。
楼层层高可采用3.9、4.2、4.5、4.8、5.4、6.0(m)。
2.按工艺要求计算起重机的轨顶标高
一般根据生产纲领中被吊件高度与其要求吊起高度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并保证起重机运行时吊钩、驾驶室底面与下面工艺设备的距离不小于400mm,具体计算见下表:
实际确定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应大于在表中查出的数值
如需考虑两台起重机合抬时,计算值还需增加使用专用吊具(吊杠)的高度.
当车间设置双层起重机时,一般不考虑上层起重机吊起重物越过下层起重机,此时上层起重机的驾驶室底面与下层起重机顶的最下距离大于400mm即可。
重型厂房铁路进出线的安排
铁路进出线的安排主要考虑毛坯\成品等的进出以及在露天跨的存放,转运方便,同时占用厂房、露天跨的面积最少。
如果铁路是从厂房端头与厂房轴线垂直进入时,一般应该在端头第二个柱距进入。因为一般厂房边柱柱距为6m,在第一个柱距进入时,不能确保起重机能够吊运工件。
注:以上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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