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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叉车如果在园区等工作区域内发生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叉车是机动车,但是是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其登记机关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而不属于交警队,其驾驶资格的取得也与普通的机动车不同。由于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又比较特殊,因无证上岗、超限装载、设备故障,人货混载、车速过快等原因造成的叉车伤人事故也比较常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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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贻林何灿荣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广州510000
摘要:对叉车监管范围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并结合相关标准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定义进行介绍。针对叉车“三区”的监管规定,从法律法规、叉车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对“三区”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叉车;流动性;三区定义
中图分类号:TH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785(2020)12-0058-03
0引言
叉车的监管范围是指叉车的“三区”边界定义。“三区”是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其最早出现在2009年1月24日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条例中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车辆”。之后出台的《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以及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均引用上述有关“三区”的规定[1]。然而关于“三区”的边界定义,一直没有统一标准。无论是行政监察机构、技术检验机构以及叉车使用单位对“三区”的边界定义都不清晰。因此,明确“三区”界限,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案意义重大。
1叉车监管历史及发展
1995年,劳动部颁发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范围,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为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厂内机动车辆作为特种设备类别之一列入监管范围。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当时厂内机动车辆拟考虑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条例中取消厂内机动车辆类别,只保留叉车,并将其划入轻小型起重机械进行管理。根据GB/T6104-2005《机动工业车辆术语》的规定,机动工业车辆作业区域是指车辆进行装载、卸载、堆垛、拆垛,在货架上堆货、卸货及有关作业的区域[2]。叉车作为机动工业车辆使用,其监管范围为企业厂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三区”的定义
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重新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监察范围。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将观光车从大型游乐设施类转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类别。叉车的使用范围也从之前的“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扩展为“三区”,即“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三区”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本文根据现有资料和相关标准,对“三区”定义进行溯源。
1)工厂厂区。工厂是指直接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经营单位。百度百科对工厂的解释为“一类用以生产货物的大型工业建筑物”。传统的工厂,是将原材料投入,利用工业化机器设施,产出增加了附加值的产品或半成品的过程。按照上述定义,是否可将“产品”或者“半成品”产出作为工厂的标志。
2)旅游景区。根据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第3.1条规定,旅游区(点)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3]。
3)游乐场所。根据GB/T16767―2010《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第3.1条规定,游乐园(场)以游乐设施为主要载体,以娱乐活动为重要内容,为游客提供娱乐体验的合法经营场所[4]。
3“三区”规定存在的问题
1)叉车流动性强,检验机构以检验时叉车的即时所在地确认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这样的做法并不合理。尤其对于那些用于租赁的叉车,使用地经常发生变换。叉车到期检验时,叉车正好于“三区”外使用,检验机构以叉车不在“三区”内使用而拒绝检验;该叉车需临时进入“三区”使用,检验机构又难以及时安排检验,导致该叉车无法进入“三区”作业或者违规进入“三区”作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叉车的监察及相关事故处理以叉车使用地认定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叉车检验每年只进行一次,检验机构无法得知叉车的实际使用地。鉴于叉车流动性强的特点,建议检验与监察应区分,不应以检验场地不在“三区”而拒绝检验。检验机构应关注检验设备的自身安全,只要检验现场符合叉车检验的试验条件,即可受理检验。
2)物流园、批发市场、港口码头等非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厂区,其叉车使用需求大,涉及公共安全影响大、危险性高。上述区域的叉车若不纳入监管则违背了特种设备监管“从公众利益出发,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初衷。由此可见,“三区”定义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其定义边界应适当延伸。
3)“三区”定义难以清晰。随着社会工业的发展,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工厂厂区、物流园区、创意工业园等区域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同样,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边界也难以用明确的标准进行判定。叉车监管范围制定的初衷是明确各部门职责,然而“三区”定义不清晰,会导致基层监察和检验机构易出现监管“缺位”或“越位”问题。
4)“三区”定义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法》作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基本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范围。“三区”定义在上述监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了缩减,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不符。
4对“三区”的改进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不列入监管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行业,以及具有明确监管主体的区域(如道路交通、市政道路),其他区域的叉车均应列入特种设备监管。
根据叉车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研,修改“三区”定义,进一步明确叉车的监管区域范围。由于叉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建议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申报,只要使用单位认为自己的叉车有在监管区域使用的需求,均应申请检验及办理注册登记。只要检验场地符合叉车检验试验条件,检验机构不应以检验场地不在监管范围内而拒绝检验。
5总结
叉车监管范围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分配,其目的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障叉车的使用安全。叉车流动性强,监管范围定义不清晰容易造成基层监察难以履职到位,同时也会给检验机构及使用单位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提出了有关叉车监管范围规定的相关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相关问题能在叉车规程的修订中得以明确,以保障叉车的安全使用,提高检验的合理性及监管工作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2]GB/T6104―2005机动工业车辆术语[S].[3]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4]GB/T16767―2010游乐园(场)服务质量[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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