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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环保规定,即《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严格规范废塑料的加工利用,防止环境污染。以下是主要内容:
1.禁令区域:禁止在居民区进行废塑料的加工和利用,以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清洁。
2.塑料制品限制:废塑料不得用于生产超薄塑料袋,如厚度小于0.025mm的购物袋和0.015mm的医疗用塑料袋,这包括食品用塑料袋。
3.危险废物管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回收利用被危险化学品、农药污染的废弃塑料,以及一次性医疗塑料制品。
4.环保设施要求:加工废编织袋、缸脚料等需配备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否则禁止此类活动。
5.垃圾处理规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必须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露天焚烧被严格禁止。
6.进口废塑料管理:进口废塑料需经过清洗,并禁止未经清洗的废塑料进入国内;进口废塑料不能转让给非许可利用企业,且加工残余废塑料需清洗处理。
7.监管和责任:再生企业需对进口废塑料进行筛查,如发现违规,需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实行集散地管理,集中处理废弃物。
8.企业资质要求:省级环保、商务部门将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名单,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9.进口管控:从2023年1月1日起,进口废旧塑料的企业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
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回收的废塑料,也适用于进口废塑料,旨在维护国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性。
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二、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2、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5、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6、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7、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一、按再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
1、再生塑料:经工厂模塑、挤塑等预先加工后,用边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厂再加工制备的热塑性塑料。注:许多规范中再生塑料限于清洁塑料使用,它满足对新料规定的要求,而且其产品质量实际相当于由新料制得的产品。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废弃的工业塑料制备的热塑性塑料。注:再加工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剂、稳定剂、着色剂等。
3、回收塑料:由经清洗和粉碎的废弃制品制得的塑料。注:广义而言,回收塑料指边角料或废弃制品的任何再利用,包括热解回收有用的原始化学物质。回收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剂、稳定剂、着色剂等。
4、可重复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且性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允许被回收,并经过一定处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不允许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不同的塑料的具体化学成分及区分方法如下:
二、一般鉴别废塑料有以下几个步骤:
1、看颜色;
2、看光亮度(透明料此步可去掉);
3、手感(感重量、感光滑度);
4、点燃(观火焰颜色是否冒烟,是否含离火燃烧或根本不燃);
5、闻气味(各种塑料味都不相同,包括阻燃剂等);
6、拉丝(CaC03多的拉丝肯定不好,增强的也拉不出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废塑料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限制塑料购物袋生产和销售的通知,以及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建设,本规定旨在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废塑料加工活动,包括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及其进口废塑料等的处理过程。
废塑料加工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居民区进行废塑料加工,严禁生产超薄塑料袋和食品用塑料袋,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有严格规定。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的废水、废气和残余物,不得随意处理。
进口废塑料加工企业需遵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禁止未经清洗的废塑料进口和转让给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需确保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禁止未经清洗直接出售。若发现禁止进口的废塑料,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废塑料加工集散地需建立集中回收处理机制,鼓励实行园区化管理,并可申请国家“城市矿产”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试点。省级环保和商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企业将从2013年起不得进口废塑料。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2年8月24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共9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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