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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程序,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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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警察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程序

执行司法拘留的程序是:调查取证、制作拘留决定书、出示证件、拘留当事人等,对于司法拘留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法院的有关裁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是可以采取司法拘留处理的。
一、执行司法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
      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
      另外,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司法拘留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程序的,达到严重的还可以涉及到刑事责任。

二、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拘传和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文书不同、方式不同、适用的次数不同、适用的条件不同、程序不同等方面。拘传不去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已经在强制控制范围,不去会被进行抓捕。

网友咨询:

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解答: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律师补充:

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1、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票,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江西遂川:倾力执行不停歇十年旧案一朝解

北京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廖海亮雷鸣刘祖刚

在遂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锲而不舍努力下,拉锯十年的一起“骨头案”,于近日执结,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康某某与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2013年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肖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于2014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先后多次查控,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仍未履行,一时陷入僵局,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虽已终本,但十年来,执行干警从未停止跟进,不断追踪。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次对被执行人家庭状况、名下财产、收入、银行交易等信息查询时,执行干警终于发现新线索,遂再次将肖某某拘传至法院。

在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并严肃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面对法律强大威慑,肖某某终于认识到错误,立即联系家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123000元。至此,这起“骨头案”划上圆满句号。

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执行办案中兼顾情理法,倾情倾智调矛盾、促和谐,彰显力度与温度,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将“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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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发布人:dongfhuang1003 发布时间: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