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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二、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无关。
三、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
四、“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高考试卷印刷厂会采用一下方式保密:
1、监狱一般的保护说到印刷试卷的印刷厂,如果真的要找一个形容词的话,那只能用监狱这个词。在印刷场的外围,所有的区域都被铁丝网一层一层的给围了起来,没有任何一个死角错过。乍一看,那里就好像是监狱一样,真的是防备森严。除此以外,到了夜晚的时候,印刷厂周围都会设立大的探照灯,会在整个夜晚保持光亮,避免有人破坏铁丝网进入其中。可见印刷厂的防备有多么严格,那真的与监狱一般无二。
2、保密协定
除了外部的保护以外,最为严格的应该还是内部的约束。
凡是进入到印刷厂进行各项工作配合的工作人员,都会被要求签订一个保密协定。这个保密协定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任何人如果敢稍微泄露其中的秘密,那么大家都会一起要遭受非常恐怖的惩罚。这种惩罚包括罚款,甚至还有坐牢。总而言之,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的。所以在签订了保密协定以后,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努力的尽职尽责,甚至都不会与别人交流。
3、一点都不走光的防备
除了保密协定以外,所有的办公场所,所有的玻璃和门窗都会在工作的时候被严格的封闭掉。也就是说,在印刷试卷的时候,任何不是工作人员,不是在印刷厂里面的人,都很难从外部看到一点点的内容。而且据工作人员称,在他们的门帘之上,甚至还会贴上保护膜,那可谓是真的,只许进不许出,然后工作到最后都不能有任何一丝的秘密透露出来。
当时网友还在感慨,真的是一点都不走光的防备,可见当时工作人员的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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