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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储物柜能存放一天的时间。
2、每天超市关门前,都会有工作人员检查储物柜,并将其中的物品清走,为第二天的顾客提供保存行李的空间,但遗留在储物柜中的物品,超市会代为保管三天,三天后才会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免费的自助存包柜的存放时间,基本视该超市的营业时间来定。当天存的件需于当天该超市下班前取走,超市管理员每天下班时都会清理存包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在11月25日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时,被保安告知不得携带手提包进入,便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等王女士结束购物取包时却发现存包柜打不开,便立即找到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开箱,然而等工作人员开箱后却发现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飞。由于手提包价值五千余元且包内含有各类证件,王女士便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超市承认自动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上锁。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找到取包人。王女士寻包无果,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超市存在过错,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方面则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超市应不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超市声称其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标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标识,由于该声明系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以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故超市与王女士之间系无偿保管的关系。尽管超市为王女士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但其也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超市未及时告知顾客这一情况,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王女士的手提包被盗,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故超市应当承担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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