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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个体户”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愿意将其在“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
甲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出资未设抵押、质押,未被查封,且“个体户”的财产、经营权及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需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效力
自转让完成之日起,甲方承担转让前的法律责任;乙方则承担转让后“个体户”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并以个人财产对“个体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款,每日需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的违约金。若违约导致甲方损失,乙方需另作补偿。
五、争议解决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应依法处理。
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个体户经营范围涉及审批的,乙方需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后,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个体工商户不是需要办理三证合一,而是需要“两证整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扩展资料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户国家未强制规定进行“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政府-工商个字〔201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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