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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卖地下车位合法吗
1、开发商卖地下车位是否合法看具体情况:
(1)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
(2)就要看是否有建筑规划,区划内规划为车位的,开发商有权出售,规划外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无权出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处理
1、购房者申请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权售卖地下车位,主要取决于该车位是否具有产权证以及具体的规划情况。
如果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将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或者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或者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则这些车位可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然而,如果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证,那么开发商就有权依法出售这些车位,并且售卖时应当优先满足小区内的业主需求。
对于人防车位等特殊类型车位,虽然一般不能出售,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租。
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
将小区车位使用权整体“打包转卖”
业主想要拥有车位
还需要从别的公司加价从购买
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
经法院审理认定
“打包转卖”合同无效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件回顾: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
湖南省宁乡市某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两份《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宁乡市某小区4栋房屋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总价款,且由该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陆续向开发商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
此后不久,某公司认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条件的车位,且小区业主在知悉开发商以打包方式将车位转让给某公司后抵制情绪强烈,开发商也未积极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车位难以出售,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认为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车位转让款,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属于该区域内商品房的配套设施。虽车位、车库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但其社会功用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是对商品房提供的居住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1190号公告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以国家标准的形式为建设单位等设置了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优先利益。在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当下,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强制配备应首先供业主使用,这是小区内业主享有的与商品房的占有、居住相关联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业主而言,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亦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
转让车位使用权不得违反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认定《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自始无效。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向某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庭长胡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回笼资金的需要而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给他人而侵害业主的利益。同时,购买者也不要妄想通过购买大量车位以此囤积、加价转售,在开发商和业主间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类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到时不仅车位得不到,给付资金的占用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余知都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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