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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之间的区别还是蛮大的,益养老逐个介绍:
养老院是专门为能够自理、安享晚年的老年人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娱乐、健身、医疗、保健等服务。一般分为公立养老院和私立养老院两种类型。
目前,公立养老院明显供不应求。由于资金短缺和需求量大,公立养老院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设施不完善等弊端。
私人养老院的条件一般都很好,通常有酒店级的接待和大堂、独立的医院和几百张床位,选定的楼层都是防滑材料,每个房间都有自己的浴室,楼下还有一个公园。
这种私人养老院虽然条件好、质量高,但自然需要更多的钱。
敬老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目前,我国大多数敬老院都是由农村五保户发展起来的。因此,敬老院的收养对象是五保老人。
一些敬老院将自费接受领取养老金的老人。这样的敬老院通常遵循自愿入住的原则,目的是免费出院。
老年公寓是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全国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
其中,社会福利院主要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等;儿童福利院主要是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老年社会福利院则专为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集中供养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敬老院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五保对象签字盖章)
为了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丁方入住乡(镇)敬老院,由乙方接收实行集中供养。为明确职责,四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义务:1、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将供养经费按时划拨给敬老院,每半年一次对敬老院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2、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敬老院管理进行检查指导。3、建立五保集中供养管理运行机制,在村(居)委会建立五保供养联络员制度。4、协调处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二、乙方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为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3、组织制定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三、丙方义务:协助做好在院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工作及相关事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和被敬老院退回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四、丁方义务: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院期间若因违反规定或不服从安排,屡教不改的,乙方有权责令其出院。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一份,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敬老院(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区牌楼街道敬老院、托老所入住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敬老院(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院民(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方)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维护五保供养、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丙方入住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强敬老院建设,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敬老院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安全;
2、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五保、托养对象集中供养专帐,按时将五保供养金、管理服务经费划拨敬老院,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敬老院帐目;
3、建立五保、托养老人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与丁方建立五保供养、托养联系制度;
4、处理敬老院管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5、按照规定配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入住敬老院院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入住者提供相应服务。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3、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经乙方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通知丁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院。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应及时通知丁方。有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协助丁方为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乙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①上级下拨的五保供养金;
②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为保证院民有购买日用品的能力,丙方每月的养老保险金归自己支配,乙方不再向丙方发放零花钱。
9、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交入住乙方的书面申请和一周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签订入住协议。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所在村组的耕地、经济林、宅基地等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3、遵守院内各项管理制度,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请、销假。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义务劳动;
4、讲文明礼貌,不打人骂人,不说粗话脏话,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讲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讲究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共同维护居住环境;
5、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6、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房间内安装其它设备或改变电源线路,不得擅自生火煮饭和取暖;
8、在院生活时,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动造成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亡,乙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自负。患突发性疾病应服从乙方安排,生前有权决定去逝后回原居住地以及遗物处置的权利。
9、在外欠款自行承担。
10、去逝后决定由处理后事。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探视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作为丙方供养期间的担保人;
2、丙方去逝后,必须实行火化。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根据入住者去逝后要求处理安葬等事宜。逾时不到者,由此所造成开销、责任均由丁方全部承担。若亲属要求乙方为其举办丧事,其费用由亲属承担。
3、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入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丙方去逝后,如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应用于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则归敬老院所有;
5、协助做好入住五保对象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生活。
6、同意丙方去逝后由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享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乙方:敬老院(盖章)
年月日
丙方:院民签字(捺印)
年月日
丁方:村(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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