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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过后还能到法院起诉吗?细说仲裁与仲裁程序以及仲裁以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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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过后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需要分是什么仲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是劳动争议,不服仲裁,那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2、如果是其他经济纠纷仲裁,不服仲裁的话就不能去起诉。

具体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如下:

(1)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仲裁委员会后还能走法院吗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取决于仲裁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仲裁,当事人通常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之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对于非劳动争议的经济纠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1.必须有仲裁协议。

2.必须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条件:

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裁定撤销。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裁定撤销。

细说仲裁与仲裁程序以及仲裁以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首发2024-09-0319:06·三十六计数字媒体

大家好,我是李松岭,好多人对诉讼可能有更多了解,但是对于仲裁,大部分人都还是非常陌生的所以我决定用一个视频给大家讲解一下,仲裁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仲裁一局终局,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了解仲裁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权益可以仲裁。”凡事都有例外,不得仲裁的纠纷类型,主要是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时不行的,还有就是依法需要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些是不能够仲裁的。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由法律另行规定的而不受《仲裁法》规则。

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以口头方式定理的仲裁协议则无效,当事人要是依据此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种包含的仲裁协议。书面的形式主要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主要就是仲裁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这里需要注意,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主要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那么为什么有的合同约定仲裁,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呢?这里主要是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是第一种情况。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也是没问题的。关键是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则无效。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那个具体的地点的,申请人有选择权,这是第二种情况。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打个比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种出现了文字错误的,例如,将沈阳仲裁委员会携程了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的,此时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关键有的时候,仲裁协议种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协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要想打仲裁,那么就必须了解仲裁协议排斥了当事人的起诉权;仲裁机构取得了仲裁权;仲裁协议也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里就必须注意这个问题,仲裁协议既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的范围限制,超出了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的范围就是无效仲裁。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否则视为应诉管辖。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仲裁条款具有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简单的说,就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范围,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是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举个例子,主要是车险中代位求偿的事情,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主要是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叫《九民纪要》:就说过,保险代为求偿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那么应该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呢?要知道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只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其次就是看管辖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里的特殊情形: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对于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意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的规定,本条是关于仲裁于诉讼的衔接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第二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第三点、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

这回知道了吧,尤其是面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样的,不是你本人签署的合同,就要自己首先审查是约定仲裁还是诉讼。

引申阅读一下,我就给大家找一下《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这里大家需要知道,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的时候,应该注意时间节点。如果被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阶段提出异议,可以应当适用本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被告在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所以到这里大家就知道了,仲裁协议的无效法定情形,以口头约定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协议无效;最后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在下一个视频中会和大家继续分享仲裁程序的这些问题,都是大家应该了解的仲裁知识,如果不了解这些,确实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赢得仲裁,了解的越多对你的胜诉越有利。希望看我视频的粉丝都能够从中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其实杠来杠去真的没什么意思,还是认真学习多看书吧!如果你也刚好遇到仲裁问题,也欢迎和我私信联系一起研究,应诉策略解决问题。感谢你的阅读,如果你也遇到类似诉讼问题,可以关注"三十六计数字媒体"抖音账号,通过私信和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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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走完之后可否走其他法律程序
发布人:chuimu75 发布时间: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