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V:159999-78052,欢迎咨询公众号未经许可侵权怎么处理呢,[小程序设计与开发],[小程序投流与推广],[小程序后台搭建],[小程序整套源码打包],[为个体及小微企业助力],[电商新零售模式],[小程序运营推广及维护]
如果说商标的公众号被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索要经济赔偿以及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道歉等方式来维权,任何公民和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都是要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任何当事人做出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后,也是会给被侵权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如果商标公众号侵权怎么办?
首先,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非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这无疑是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原则上这也是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始发布的网页上著作权人已经申明不得转载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网站中公开发布的,而是需要注册登录等程序才能获取的作品,更是如此。
在现实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转载还是其他的网络平台转载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转载行为本身,而是转载者在转载前根本不对所转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转载的是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更有甚者,一些转载者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删除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甚至以转载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让公众误以为这是转载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剽窃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转载者还擅自把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甚至歪曲篡改,这同时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执法机构对这种转载行为应该给予严厉地打击和制裁。否则,看似一片繁荣的互联网,就会到处充斥侵权、错乱甚至虚假的信息。这种不规范不合法的转载不仅对著作权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读者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转载者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二、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公众号未经他人允许,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这个分两种情况:
一、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且指明了作者姓名、出处的,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
原标题: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当心侵权!
(记者张恒通讯员吴丹丹)自媒体时代,很多单位和个人都热衷于开通微信公众号来进行宣传和推广信息。大家在发布各种信息的同时,经常会使用从网上找的各类图片、文字作品等作为素材,殊不知这种行为极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近日,腾冲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腾冲某幼儿园在微信公众号每日更新次日菜谱,以便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生活饮食。为了让内容更加丰富生动,一天,在照例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吴某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吴某发现后立即取证并向腾冲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案情清晰,争议不大,便联系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双方诉求,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说理,经多次沟通,幼儿园代理人意识到侵权行为的错误性,积极表示在后续公众号运营过程中,一定会注意防范风险,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告也表示被告发表文章的行为系无偿的校园公共服务,其平台未商业运营,文章也未盈利,可以酌情降低赔偿额。最终,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幼儿园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600元。
法官提醒
图片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不知情”“非营利”不是侵权的挡箭牌。近年来,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自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大家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如需使用他人图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陷入侵犯他人权利的境地,最后得不偿失。
电话+V: 159999-78052
专注于小程序推广配套流程服务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运营方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拓展客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