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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加班时间被超过,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法律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如果实际加班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以加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双倍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应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且无法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6.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除非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
7.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或非法限制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特殊情况下,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遵守标准工时制度,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员工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单位是有支付加班费义务的。尽管这类工作制允许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但整体工作时间若超出法定的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超出部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资支付,即不低于工资的150%。此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员工,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尽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平均工作时间通常为每天8小时,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来源:中工网
近日,“单休”“双休”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如果“单休”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应按工作日加点,还是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费呢?
顾某“单休”算1天休息日加班
顾某原为宏淳公司车床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宏淳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实行单休,并按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际上顾某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2019年4月10日,顾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宏淳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0,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00元等。
关于顾某的加班时间,顾某于仲裁中主张其2017年4月11日起存在休息日加班90天、延时加班160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并提供其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宏淳公司认可顾某存在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的情形。
该委裁决宏淳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6,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00元等。后宏淳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宏淳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通过打卡机打卡的方式对顾某的日常工作进行考勤,现其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考勤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基于顾某的主张,法院酌情按照顾某每周平均延时加班2小时计算该部分延时加班工资、每个双休日加班一天计算双休日加班工资。宏淳公司虽主张顾某上述期间存在相应的调休,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宏淳公司支付顾某延时加班工资6,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5,00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70元。宏淳公司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休”的加班费为何这样算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经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或在制度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确认为加班。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单休”(每周休息1天、工作6天)或“双休”(每周休息2天、工作5天)都不算违法。但是安排“双休”的,哪怕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但是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也算加班;安排“单休”的,哪怕每天工作未超过8小时,但是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也算加班。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者本人日或小于劳动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问题是: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应按不低于150%支付加班费,还是应按休息日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200%加班费呢?这个还是要具体分析。
如单位平时是实行“双休”制的,规定一周工作5天,周日和周六是休息日,每天工作8小时。后因工作需要,单位与职工协商在某周六加班3小时,属于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而如单位平时是实行“单休”制的,规定一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个小时40分钟。后因工作需要,单位与职工协商在某周六加班3个小时,则属于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150%支付加班费。
既然如此,本案中宏淳公司实行单休,周日休息,每日工作8小时,顾某在周六加班,为何要按休息日加班支付加班费呢?
因为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并非是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加班,而是直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这种工时制度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职工超出40小时的工作时间,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显然是比较恰当的,可以避免现实中规避法律、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
周工作时间的速算公式
那么,如何快速计算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的加班费呢?
如某公司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班次安排是“做3休1”,即每工作3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资为2480元,他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这里先告诉你一个计算周工作时间速算公式:周工作时间=(全周7天×周期内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一个计算周期天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以上保安的班次安排是“做3休1”,周期内工作天数为3天,每天工作10小时,一个周期计算天数为4天,周工作时间=(7×3×10)÷4=52.5小时。52.5小时-40小时=12.5小时,即每周超过标准工作时间12.5小时。
如不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每周应支付不低于保安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加班工资。
保安本人小时工资为2480元÷21.75÷8=14.25元。他的每周加班工资为14.25元×12.5×150%=267.19元。(据《劳动报》报道文周斌)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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