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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能否索赔成功,要根据具体情节而论!
道路施工方在施工现场、施工活动中具有过错,并造成当事人的车辆损坏的,可要求赔偿;当事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具有过错的,可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禁止通行施工道路造成自己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恶意扎破别人车胎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凌晨3点半,因施工道路没有警示牌,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掉进直径2米的深坑,所幸无人员受伤。司机雷师傅在等待8个小时后,市政工作人员终于帮助其将车拖出。
事发北土城西路与马甸东路交叉口西南角。昨天上午11点半,司机雷师傅仍等在路边,他驾驶的出租车车头扎在坑内,车尾部高高翘起。前保险杠和底盘不同程度受损。
大坑直径约2米、深40厘米,旁边放着两块施工用钢板。附近柏油路面均有施工痕迹,未见道路施工警示牌。雷师傅说,凌晨3点多,他正从北土城西路右转,突然感觉“咯噔”一声,车身整体向下沉了一下,掉到坑里了。
临近12点,市政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称现场未见警示牌,可能是因为附近车主停车时将锥形筒移走。此次事故市政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下午1点左右,事故车被移走,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昨日,马先生向“辽沈帮帮帮”反映,他开车经过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驶入人为切割的施工坑中,虽然坑只有一拳深,但轮胎和轮毂受损,更换轮胎花费900多,“目前半个多月了,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事负责”。
马先生回忆道,4月27日晚,他开车经文储路穿过京哈铁路线后驶入大东区,右转至望花北街辅路,距离南北快速路高架桥下桥口仅百米左右时,突然间听到“咣当”一声,车子立刻像沉下去了一样,能感受到从一处路坑中驶过,但胎压正常,他也没太在意,没有停车查看,“此处光线不好,我没有看清路面是否有坑。”
第二天早上,马先生洗车时发现,轮胎被“咬”掉了一大块肉,轮毂也破损了,“由于轮胎伤得太深了,虽然没爆,但不敢再用了,就重新换了一根胎,花了900多元,轮毂还未来得及修。”
马先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但经过排查,并没有找到有哪个单位对这件事情负责。
4月30日,马先生再次经过望花北街,行车记录仪拍下了上一次颠簸之处,是一个井盖,四周的路面被切割,形成了一个方形的坑,深度约一拳左右。
相关部门对马先生所投诉的地点进行了实地查看,确认该井为排水井。
马先生很生气,“施工方不应该这么不负责任,连个警示标识都不放,这要是电动自行车的话一下子人就会翻过去。”
17日下午,记者实地探访,发现那个排水井施工坑仍存在,没有进行修复和处理。
辽沈晚报记者金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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