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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经营广告但不属于媒介的社会组织?广告精准推送背后是否存在偷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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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哪些是经营广告但不属于媒介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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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黄业忠

3年前(2020-05-09)

19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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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CAA(中国广告协会)

关于IAB(互动广告局)

关于MRC(媒体评级委员会)

关于CMAC(中国媒体评估委员会)

关于MMA(移动营销协会)

关于MMA中国(中国无线营销联盟)

关于MSA(移动安全联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关于TAG(反欺诈举措组织)

关于ABC(流通审计局)

关于JICWEBS(英国Web标准联合行业委员会)

国际上的三大广告技术组织

其他一些组织

关于CAA(中国广告协会)

CAA,中国广告协会,成立于1983年,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以及地方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教学及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CAA旗下的互联网广告委员对标IAB,CMAC对标MRC。发布很多价值评估标准,比较知名的有《互动广告国家标准》和GIVT列表,其中《互动广告国家标准》多年仍没有发布完整,处于难产中。有关CAA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china-caa.org

关于IAB(互动广告局)

IAB,互动广告局,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纽约市,IAB使媒体和营销行业能够在数字经济中蓬勃发展。它由650多家领先的媒体和技术公司组成,这些公司负责销售,交付和优化数字广告或营销活动。它们在一起占美国在线广告的86%。IAB与成员公司合作,开发了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并在交互式广告方面进行了重要研究,同时还向品牌,代理商和更广泛的企业界宣传了数字营销的重要性。该组织致力于专业发展,并提高整个行业员工的知识,技能,专业知识和多样性。通过其华盛顿特区公共政策办公室的工作。IAB为其会员提倡并向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宣传交互式广告行业的价值。很多的广告技术标准都是IAB提出的,如OpenRTB实时竞价协议,ads.txt反作弊规范,用于可见度和广告验证的开放监测SDK(OMSDK),VAST视屏广告规范,以及DigiTrust身份认证服务。有关IAB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iab.com。

关于MRC(媒体评级委员会)

MRC,媒体评级委员会,成立于1963年,是一个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由领先的电视,广播,印刷和数字媒体公司以及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和行业协会组成,其目标是确保测量服务有效,可靠并且有效。MRC的前身是美国广播评级委员会(BRC),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广播评级委员会拓展了运营领域,其中包括平面媒体的测量,再之后委员会开始接触户外媒体,所以组织也更名为媒体评级委员会(MRC)。按照美国国会、哈里斯委员会听证会提出的要求,MRC负责的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媒体评级运作的最低标准。在这些服务提交的信息基础上对评级服务进行认证。通过独立的审计公司,对评级服务进行审计。2014年,MRC创建了广告“可见度”的曝光标准:在数字平台上,50%像素的展示广告应该能在个人电子屏幕上展示一秒钟,50%像素的视频广告应该能展示两秒钟。并与美国国家广告商协会,美国广告公司协会和互动广告局联合对行业发布。MRC最为人所知名的广告可见度测量标准。有关MRC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mediaratingcouncil.org

关于CMAC(中国媒体评估委员会)

CMAC,中国媒体评估委员会,创立于2016年8月,对标MRC的,是由中国广告协会组织互联网综合服务公司、互联网广告技术公司、广告代理商、广告主等机构联合成立的工作组织。旨在利用非国有资产、秉承自愿明族薯举办的原则、从事非营利性数字媒体评估标准制定、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服务标准合规审核的行业自律组织。国际媒体测量标准组织——媒体评估委员会(MediaRatingCouncil,简称MRC)合作,于2017年9月在中国正式启动了媒体测量服务合规审计及认证流程。此项服务对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只有少有的几家通过了CMAC的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本土化的媒体评级委员会,因为很多的国内企业都是走国外认证,而市场和语言阻碍的认证的步伐,所有国内也弄一个。有关CMAC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china-caa.org/digital/cmac/1

关于MMA(移动营销协会)

MMA是全球领先的全球非营利性贸易移动营销协会,由来自全球近五十个国家的800多家成员公司组成。我们的成员来自移动营销生态系统的各个派系,包括品牌营销商,代理商,移动技术平台,媒体公司,运营商等。MMA的使命是通过移动设备加速营销的转型和创新,通过更紧密和更强大的消费者参与来推动业务增长。MMA的任务是四个核心支柱。通过推动首席营销官的创新来培养灵感;通过培养专业知识和信心为营销组织建立移动营销能力;通过提供切实的ROI衡量的研究来支持移动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并提倡移动营销。此外,MMA行业范围内的委员会协同工作,以开发和倡导全球最佳实践并领导标准制定。有关MMA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mmaglobal.com

关于MMA中国(中国无线营销联盟)

MMA中国是MMA在华分支,中国无线营销联盟,成立于2011年4月,致力于推动中国营销行业的发展,促进成员单位的自律,合作和共赢。同时,制定和推广相关行业标准,推进中国无线营销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这个组织在中国的运营主体是家公司,估计是为方便财务上的处理。Mobile端的很多的标准都是MMA中国发布的,承担了CAA一些职能,如制定GIVT列表。有关MMA中国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mmachina.cn

关于MSA(移动安全联盟)

移动安全联盟(MobileSecurityAlliance,简称MSA)于2017年12月4日成立,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终端生产企业、安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芯片企业、方案企业等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重要机构共同发起。联盟立足于搭建移动互联网安全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信息通信界的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移动互联网、移动设备安全发展,为实施《网络安全法》和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必要支撑。由于AndroidQ版本中,将限制应用访问不可重设的设备识别码(如IMEI、序列号等),后续移动互联网应用将无法使用IMEI等设备标识,所以MSA提出移动智能终端补充设备标识体系解决方案,使用这四种设备标识符:设备唯一标识符(UDID)、匿名设备标识符(OAID)、开发者匿名设备标识符(VAID)和应用匿名设备标识符(AAID)。其中匿名设备标识符(OAID)将彻底取代手机IMEI码,第三方开发者将无法再获取用户手机IMEI码,这对现有的广告监测体系有重大影响。OAID就是MSA提出的。有关MSA中国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msa-alliance.cn/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它牵头成立了MSA,然后和MSA推出安卓端口的OAID,它自己推出了适用于安卓和iOS的卓信ID,又和中广协推出了CAID。有关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caict.ac.cn/

关于TAG(反欺诈举措组织)

TAG全称是TrustworthyAccountabilityGroup,中文名是反欺诈举措组织,由美国广告代理协会(4A’s)、美国全国广告主协会(ANA)、互动广告局(IAB)等组织联合牵头创办,是数字广告行业中首个致力于打造透明的业务关系和交易的项目。TAG的工作主要聚焦在4个核心领域:消除作弊的数字广告流量、打击恶意软件、打击基于广告的互联网盗版以促进品牌完整性,以及通过提升透明度来提升品牌安全。ads.txt就是在TAG的支持下,由于IAB发布的,里面使用的认证码就是统一使用TAG的。有关TAG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tagtoday.net/

关于ABC(流通审计局)

ABC全称是AuditBureauofCirculations,中文名是流通审计局,ABC为英国媒体行业发布数据,供他们在印刷,数字和活动广告交易中使用。是媒体产品和服务的行业领先审计师,具有数字广告交易方面的专业技能。可以看做是英国的IAB。国际上常用的无效流量列表IAB/ABClist就是IAB和ABC的合作成果。有关ABC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abc.org.uk/

网络广告委员会

关于JICWEBS(英国Web标准联合行业委员会)

二、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影响力研究促进委员会目前工作简述

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影响力研究促进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推动广告影响力的深入研究。目前,该委员会已经设立了多个专门的研究项目组,包括报纸、电视、广播、广告、广告主、国际、户外、品牌、网络以及消费行为和营销等领域,旨在构建全面的广告影响力评价体系。

10月份,委员会将举办一场名为“论品牌、谈营销、说广告”的大型消费者调查活动。活动将依托于大型门户网站和30家主流报纸,通过网络平台让公众参与,对品牌、营销活动和广告作品进行直接评价,选出消费者心目中的佼佼者,如最受喜爱的品牌、广告媒体、广告作品和代言人。

广告精准推送背后是否存在偷听

2020-11-1007:12·中国青年网

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但凡在购物平台上搜索过什么商品,在其他网络平台也能看到相似或相关的商品广告。似乎这种广告推送很“懂我”,让自己拥有了更多选择权,但同时也让人不免心存疑虑:“不同的网络平台怎么知道我需要的产品信息?”

将精准广告推送给人们的行为是否违规?在其背后,传闻中的“偷听”是否存在?又有哪些法律来规制呢?在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近日主办的数字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利用用户数据实现广告主需求、用户需求和媒体广告资源匹配,是互联网广告的基本运行逻辑,但也要增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透明度,给予用户更多修正权、选择权等。

偷听可能不大

数据应用是一把“双刃剑”。以互联网广告为例,一方面,数字广告在提高广告效率、商业效率,降低产业链成本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一味追求“精准”,会让用户受到“精准”困扰,并可能导致在用户数据的采集、交换和应用过程中出现不合规问题。

今年9月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App安全意识公众调查问卷报告》显示,针对App的精准推送广告行为,逾六成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其中有43.3%的受访者认为“看情况,如果刚好满足需求未尝不可,但不希望太频繁”;有23%的受访者表示“希望App更懂我,推荐越精准越好”;近32.9%受访者表示“反感,感觉被偷听”。

谈及精准广告涉嫌“偷听”的问题,多位研究大数据、语音识别和App监测的专家认为,“偷听”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在实验环境下有可能实现,但耗电量很大,很容易被感知到。另外,这种做法的经济效益并不划算,不仅成本高昂、效率低下,还有严重的法律风险。

“偷听”一说很容易引发一些用户的“共鸣”,与移动互联网的特点也有关系。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专家刘鹏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浏览习惯都发生在手机上,手机又带有摄像头、传感器、麦克风等功能,精准广告触达用户就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偷听”,而在PC互联网时代就很少存在这样的问题。

刘鹏说,数字广告的特点是精准投放,是指广告主按照广告接收对象的需求,精准、及时、有效地将广告呈现在广告对象面前,以获得预期转化效果。从技术原理上看,就是一个技术系统通过匿名加密等技术措施,合法合规使用用户的匿名数据,服务于为用户提供精准广告。这是一个技术体系的操作,而不是个人操作,并且没有造成额外的数据泄露。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说,如果没有精准化广告,市面上将会出现大量不同领域的广告,这些广告无疑是一种无效信息,对用户也是一种骚扰。

需增强透明度

在中国广告协会会员部主任、中广协互联网广告委员会秘书长霍焰看来,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合法运用。数据在各个行业生态参与主体之间进行交互,是互联网广告业的基础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用户数据实现广告主需求、用户需求和媒体广告资源匹配,是互联网广告的基本运行逻辑。

有观点认为,跨平台广告的精准投放,是网络平台之间的交换数据。刘鹏则指出,从技术原理上看,程序化交易可以实现双方不作个人信息交换就能跨平台精准投放。另外,从经济角度考虑,网络平台将数据作为自身的重要资产,不会轻易交换,更不可能冒着巨大法律风险直接交换,但不排除一些小平台存在买卖数据的生意。

“越大的公司,越有动力和能力构建成熟的隐私保护技术。”刘鹏说,从技术上解决潜在风险的方式有两种:差分隐私和联邦学习。其中,差分隐私可以在最大化个性化系统准确率的同时,最小化隐私泄露风险;而联邦学习则是业界公认的技术方案,各数据拥有方无需将数据汇集到一起,就可以联合完成建模的机器学习技术。

除了技术方案外,数据应用还需要更多人文关怀和有温度的设计。何延哲认为,定向推送的改善空间可以从透明度、控制、精确度、限制等四个方面探讨。其中,在收集方式、数据融合和责任主体上,需要增强透明度,而在控制上需要给予用户修正权、选择权。

注意两个平衡

数据的正当使用,自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认为,数字广告和个人信息保护相辅相成需要注意两个平衡:一是商业利益和用户体验之间的平衡;二是广告产业需求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针对数字广告,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就有相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指出,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的影响下,对个人信息的集中监管已成为世界主流,但草案并未确立集中监管机构。许可建议由国家网信部门统一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同时与其他部门分享执法权,从而实现制度统一和精细执法的双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不宜采用直觉主义,要基于对数字产业和数字技术的了解,对各种相关联的价值做好平衡,正确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影响。目前草案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对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需要有更多了解;不宜完全借鉴GDPR的一些条款;应减少过度认证、检查等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管来实现,还需贯彻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相关作用。同时,发挥超级平台的作用,如在手机App操作系统层面植入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律,“这种治理效果也许更高效,且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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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a870930 发布时间:20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