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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的一种,是指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设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政府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税收待遇。
网友咨询:
关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产生的后果如果分支机构不能自行承担的,可由公司承担。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
(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律师补充: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省行、地(市)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和代办点。这些机构构成了中国银行业庞大的网络,覆盖了城乡各地,为民众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
其中,支行以上的机构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但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支行。这意味着,只有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支行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些支行虽然名义上是支行,但实际上只具备分理处的级别和职能,业务规模较大或比较全面,但并未获得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金融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机构才能对外签订合同,避免了因机构权限不明或超越权限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这也要求各分支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金融服务的合法合规。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今日(7月9日)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的具体条件,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开展业务,促进北京农业保险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经营实际,对北京农业保险经营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区级分支机构具体经营条件,需要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除重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要求外,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是明确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的具体条件,从制度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及服务网络搭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强调保险机构在北京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须符合北京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工作要求,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例如,保险机构在北京区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区应设有分支机构,且近3年内没有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分支机构应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专业的验标查勘设备,至少配备1台农业保险专用车辆,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求;分支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农业保险专职人员,农业保险签单保费规模4000万元以下的(包含本数),每增加1000万元,应至少增加配置1名专职人员,农业保险签单保费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配备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等。
二是引导保险机构坚持“适度竞争、稳步推进、创新发展”经营原则,允许新开办业务的保险机构首年在北京辖内选取1-2个服务能力较强的区级分支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扩大经营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在贫困、低收入地区投入,积极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业务,加强新型技术运用,促进北京农业保险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农业保险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细化区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求,明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内设部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区级分支机构经营条件,同时应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落地服务。
北京银保监局将适时组织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加强动态监管。同时,为全面排查北京地区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北京银保监局要求于《通知》下发后,相关保险机构应就是否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报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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