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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如何算生效时间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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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险生效时间怎么算?

商业保险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始生效。不同的商业保险生效时间有所不同:商业车险,如果是新车,所选择的生效日期当天零时生效,若没有特殊约定,则是在投保后的次日零时生效。

商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障。然而,商业保险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承担。本文将围绕商业保险生效时间展开讨论,探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保费的计算方法。

一、商业保险生效时间怎么算

商业保险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开始生效。不同的商业保险生效时间有所不同:

1、商业车险,如果是新车,所选择的生效日期当天零时生效,若没有特殊约定,则是在投保后的次日零时生效;如果是续保,则是自动衔接上一份车险保单的生效时间。

2、意外险,一般在购买后的次日零时即可生效,但有的意外险有等待期,不过不会太长,一般是三天、七天等。

3、商业健康保险,比如重疾险、医疗险等,一般在购买后次日零时生效,但有等待期的限制,一般为30天、90天、180天不等,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疾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有过了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理赔责任。

二、商业保险的保障有哪些

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商业保险可以提供以下几种保障: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主要保障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安全,包括房屋、设备、库存等。在发生火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时,商业保险可以提供赔偿。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例如,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3.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例如,医疗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意外伤害的赔偿。

4.其他保险: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保险产品,如旅行保险、信用保险等。这些保险产品可以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商业保险的保费多少钱呢

商业保险的保费根据所购买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因素,每年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

比如交强险根据车辆排气量不同,价格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投保金额不同,价格从300元到2,000元不等;车辆损失险根据保险公司标准及公司品牌不同,价格从800元到7000元不等;车上人员险根据投保方式不同,价格从50元到800元不等。

总之,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费计算方法也是企业和个人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通过了解商业保险的生效时间、保障范围和保费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产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障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二、车险生效时间怎么算的

商业车险生效时间默认为次日零时,交强险则是即时生效,续保车险生效时间则是衔接上一份保单的失效时间,具体如下:

1.商业车险生效时间是车主填写投保信息时,所选择的生效日期当天零时,而若未指定生效时间,则默认为投保后的次日零时生效。

2.交强险一般是即时生效,也就是投保之后会即刻生效。而根据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1)在交强险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做特别说明,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得保单自出单的时候就立即生效;

(2)保险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点。

3.车险续保时,系统会自动带出来上一年的保险期限,车主只要在续保期限内完成车险保费支付,则续保生效时间会衔接上一份保单的失效时间。

举例说明:

1.购买商业车险时,车主可和保险公司约定生效时间并在保单上载明,比如可约定2022年12月1日零时生效。而若是没有约定,则保单会在投保后的次日零时生效,比如车主若在2022年11月22日购买了商业车险,没有指定生效时间,则保单会在2022年11月23日零时生效;

2.购买交强险时,保单一般是即时生效,也就是完成购买后,交强险保单就生效了;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界定

2021-04-12 14:12·农垦中级法院【案情】

  2015年7月22日14时11分,原告陈某驾驶某小型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烧伤医院路口处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致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伤情严重送到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认定原告陈某与死者张忠良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赔偿给死者张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共计370000元。原告陈某与李某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由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转让给陈某,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李某此前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转让后约拖保两个月,原告李某在2015年7月22日11时53分在某乙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费用由陈某缴纳。

  【争议】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的焦点在于:第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第二,保险合同实际投保人的认定。首先,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在审判实践中也分为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当按保险单上载有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计算;亦有人认为保险期间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投保申请、缴纳保险费,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11时53分生成保单、缴费确认、签字盖章,保险单上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23日0时起至2016年7月22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2015年7月22日14时21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其次,本案中涉及机动车转让已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且实际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问题,也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主体。

  【评析】

 (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的认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与保险人完成要约、承诺后合同依法成立,保险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因见之于保险单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但保险合同是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是本案最大争议点,认为次日生效的理由在于保险单上对保险期间的约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故合同生效时间应当是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认为即时生效的理由在于保险单出单之时即合同生效之日,虽已约定保险期间,但如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当本着有利于投保人利益的原则,选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目前的保险销售业务中,尤其是机动车交强险的购买过程中,机动车车主往往会在4S汽车销售店直接投保交强险,属于保险代售,不能强求4S店店员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同专业的保险业务员一样做过多解释,且保险单一般是格式条款,对涉及到的免责条款等会加注黑体、加粗等予以提示,而对保险期间并没有黑体、加粗等标注。即便是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如果投保人并未对保险期间加以合理提示及说明,应当本着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苛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完善合同,避免争议事项的出现。因此,保险合同中有保险期间,要看保险人有无履行合理说明及提示义务,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本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投保申请、缴纳保险费,系要约行为。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11时53分生成保单、缴费确认、签字盖章,系承诺行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虽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23日0时起至2016年7月22日24时止,但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从次日零时生效或即时生效,在投保交强险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而某乙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应认定合同于2015年7月22日11时53分生效。而本次事故发生于2015年7月22日14时21分,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认定

  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确定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主体。本案涉及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所有人的认定以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认定。第一,车辆所有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转让给陈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机动车变更所有权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该合同经双方达成合意签字后即生效,故原告陈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第二,被保险人的认定。本案中保险单上被保险人虽为原告李某,但原告陈某实际缴纳了保险费用且是甘EA0020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并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死者张某某赔偿,故推定为原告陈雪是该车的实际投保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肯定了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之时,但时间点的计算仍应当看有无附期限,有无特别约定。该约定影响着保险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涉及的保险期间起止时间决定着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应当对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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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如何算生效时间长吗
发布人:9025186469 发布时间:202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