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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数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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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贷款看机构数量吗

抵押贷款看机构数量。

贷款机构数量超过3家以上,且总额度使用率超过80%左右,如此很容易导致过度授信,会有一定的逾期风险。

二、什么叫贷款法人机构数

贷款法人机构数指的是参与贷款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数量。


以下是详细解释:


贷款法人机构数主要反映了在金融活动中,作为法人实体参与贷款业务的机构数量。这些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它们以法人身份参与贷款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数据反映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及金融体系的完善情况。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金融活动频繁,贷款法人机构数通常会相对较多。


具体来说,贷款法人机构数包括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的总数。这些机构在贷款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通过审批、发放贷款,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机构数量的多少,不仅反映了当地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也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当贷款法人机构数较多时,意味着金融服务更为普及和多样化,企业或个人在获取贷款时会有更多的选择。


此外,贷款法人机构数还受到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例如,在经济发展较为活跃、政策环境良好的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更为普遍,因此贷款法人机构数也可能更多。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当地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总之,贷款法人机构数是一个反映金融市场活跃程度和金融服务普及情况的重要指标,它体现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了解这一数据,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小额贷款机构涉嫌违规,法院为何支持24%的年利率?

首发2024-09-2709:35·北京盈科韩英伟律师作者/陈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7日,A酒店与B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五百万元,期限4个月,年化利率为24%;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同日,该酒店与B公司及C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王某等三位自然人向B公司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承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费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8月20日,B公司向A酒店放款五百万元。2020年11月30日,B公司与A酒店、C公司、王某等三位自然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截至2020年11月30日,《借款合同》项下仍欠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利息1,626,666.67元,并约定A酒店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债务,C公司、王某等三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延长二年。

2023年2月,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酒店清偿债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A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4940000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的利息2070184.04元,并按欠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二、A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B公司律师费79366元、保全担保费10400元;

三、C公司、王某等三位自然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A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酒店追偿;

二审判决:

一、A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B公司律师费79366元、保全担保费10400元;

二、A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4940000元(已抵扣部分还款)、截至2022年3月21日的利息2684386.67元,并按欠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C公司、王某等三位自然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A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酒店追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7064元,减半收取33532元,保全费5000元,由A酒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64元,由A酒店负担。


【律师解读】

一、本案《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根据《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A酒店认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六千万,借款本金不应超过三百万元,而其实际借出五百万元,故《借款合同》无效。

公司资本净额与注册资本为两个不同的概念,A酒店以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属于对基础概念的混淆,此项抗辩无事实依据。且《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借款合同》符合上述要件,合法有效。即便B公司的单笔放款金额超过了资本净额的5%,其涉嫌违规的问题仅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且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特定公共利益,因此前述行为即便被认定违规,也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处理,故未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而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B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利息应当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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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数是怎么回事
发布人:8827568373 发布时间:202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