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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孩买保险有必要,原因有保费低、可以应对疾病风险、可以弥补家庭经济损失等,具体如下:
1.保费低:孩子年龄小,买保险时,保费相对成年人来说会更低;
2.可以应对疾病风险:小孩免疫力相对较低,更容易罹患疾病,因此买重疾险、医疗险之类的健康险,可以有效应对疾病风险;
3.可以应对意外风险:小孩子好奇心重,发生意外的概率是有的,因此买意外险之类的保险,可以有效应对意外风险;
4.可以弥补家庭经济损失:小孩罹患重疾或发生重大意外,往往需要支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且家里大人为了照顾小孩,也一般会耽误工作,减少甚至失去收入来源,而保险所报销或理赔的保险金,就可以弥补家庭经济损失;
5.重疾发生低龄化:比如白血病、脑膜炎之类的疾病,越来越低龄化,越早买保险,则是越早为孩子进行保障;
6.更容易通过健康告知:小孩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都还不错,更容易通过健康告知,可以选择的保险产品还有很多。而且保险对于小孩的健康告知要更为宽松一些,即便小孩有重疾大病,也大多可以延期承保、除外承保,而不会轻易被拒保;
7.为孩子的未来做好准备:如果家庭经济条件还不错,那么可以为小孩投保教育年金险、养老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之类的保险,为孩子未来的教育、婚嫁、创业、养老做好准备;
8.保障时间长:小孩的年龄还小,生存周期长,购买保障时间比较长的保险,性价比更高;
9.风险无法预测: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风险都是无法预测的,越早获得保障,可以未雨绸缪,抵御风险;
10.更容易触发豁免责任:小孩的生存周期长,若是保终身的保险,那么可以选择有豁免责任的产品,缴费周期也可以选长一些的,若触发豁免责任,那么后续保费可以无需再缴纳,但保障仍旧有效。
给小孩可以买什么保险:
1.少儿医保:属于国家福利保障;
2.少儿重疾险:选择拥有少儿常见疾病保障的少儿重疾险性价比更高;
3.少儿意外险:小孩比较调皮,摔伤、烫伤的概率都是比较大的,因此有少儿意外险来保障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医疗还是很有必要的;
4.医疗险:比如百万医疗险、小额医疗险,可以用于报销医疗费用。
给小孩买保险需注意:
1.先大人后小孩,因为对于孩子来说,最大的“保护伞”还是父母;
2.保费预算不要对家庭经济产生影响;
3.保额要充足,在保费预算充足的前提下,建议以家庭年收入的五到十倍作为保额会比较好。不过还需要考虑到一点,如果是身价保障,那么所有的保险加起来理赔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十岁以下不得超过二十万,十岁至十七岁不得超过五十万;
4.先配置健康险,再考虑配置理财险。
特别提示,通过以上关于给小孩买保险有必要吗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给小孩买保险有必要吗有个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优先考虑大人的保险,后考虑孩子的保险。
大人中优先为家庭经济支柱配置完善的保障,先满足保额需求,后考虑保费支出。俗话说:“父母就是孩子的保险”,父母能稳定的获得经济收入就能保障孩子学习和成长,在大人保障全面后就可以为孩子配置保险,孩子投保越早越好。
在保险产品配置上先保障后理财(教育金、养老),险种考虑优先意外险、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再考虑教育金保险、养老年金险、理财险等。
保障型保险可以在家庭成员发生人身风险时获得经济补偿,以防止生活被改变。
(1)重疾险:防范家庭成员罹患大病,造成巨额医疗康复费用支出的风险;
(2)寿险:防范家庭顶梁柱身故,收入中断,造成家庭成员生活质量下降,面临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偿债危机等问题的风险;
(3)医疗险:补充医保报销有限、重疾险保额不足的风险,做到小病不花钱,大病不差钱;
(4)意外险:解决意外医疗报销、意外身故/全残等收入损失问题。
家庭保险配置方案有个很实用简单的定律,即双十定律:保障额度=10倍家庭年收入,保费支出=家庭年收入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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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的普及,保险逐渐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日常生活中,很多家庭选择为孩子购买保险作为人身保障和理财项目,当父母作为债务人,其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所投保险的现金价值?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带您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赵小某系第三人赵某和衣某之子,赵某和衣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赵小某购买了两份理财性质的保险,赵小某为该两份保险的受益人。后赵某和衣某因未偿还某银行金融借款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查找到赵某和衣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冻结了上述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赵小某向即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非某银行的债务人,故两份保险不应该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投保人。该案原告赵小某系两份合同的受益人,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应归属于其父母赵某及衣某,故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准许执行该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
保险作为理财方式的一种,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尽管收益人为他人,仍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被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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