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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因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不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满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需注意的是,这并非指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而是指在深圳市居住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三年的情况。
3.若自然人已结婚,其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另一方也可申请个人破产。需注意的是,另一方需满足上述第二点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连续满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和诚信承诺书。若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还需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材料。若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还需提交雇用人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深圳申请个人破产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个人破产还需要申请人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深圳申请个人破产基本原则:
1、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2、申请个人破产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即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条件如下: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2、资产无法抵清债务或缺乏偿还能力。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是否受理,关键的因素是债权人对当事人的看法,法院审查时,会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在债务无力偿还时,采取了消极的抵抗措施,甚至有能力偿还故意转移财产,甚至辱骂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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