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填写选票,投票人只填写自己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候选人的姓名,选票填好以后,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表决等公开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更民主,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扰,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使选举的结果更加真实。
无记名投票原则是从公开选举中产生和发展而来的。18世纪末期以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公开选举,这不利于选举自由、公正地进行。随着选举制度的改革,逐步产生了无记名投票,并使这一选举方式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
无记名投票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无记名投票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就曾开展过一系列民主选举活动。这个时期的选举表决采用过投豆、举手、画圈、投票等表决方式。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举手与投票并用的表决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
一选举理论与选举原则
有了根本的提高,特别是选举人的素质普遍有所提高,采用秘密投票表决方式的条件早已具备。因此,1979年宪法、选举法明确规定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Q现行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在选票上不签署自己姓名的一种投票方式。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