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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盈利再投资
公司盈利后,不选择分红,而是将利润再次投入经营或扩大生产规模,此时就会增加股本。这种增资方式能够表明公司正处于增长期,且发展前景良好。公司通过保留盈余进行再投资,有利于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外部融资
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开展新项目或进行技术创新,可能需要筹集更多资金。这时,公司会选择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向外部融资,从而导致股本增加。外部融资能够帮助公司快速获取所需资金,促进业务发展和企业扩张。
3.股东追加投资
现有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信心,可能会选择追加投资,进一步扩大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这种增资行为反映了股东对公司的积极态度和对未来发展的乐观预期。
详细解释如下:
股本增加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竞争力或开展新的项目,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盈利再投资是企业内部积累资金的一种方式,公司通过保留盈余进行再投资,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外部融资则是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包括发行新股、债券等,这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筹集到大量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扩张和发展。此外,股东的追加投资也是股本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表明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持有乐观态度,并愿意进一步加大投入。总之,股本增加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注册资金是股东认缴的出资。融资是增加注册资金或资金的投入。注册资金代表的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并且决定着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而融资一般涉及的是公司经营过程。融资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银行贷款、可以借款、可以风投。而注册资金只能是来自于股东的出资。在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融资时,所融资金,可以缴纳为注册资金,增加公司的股本。公司获得的融资并不是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是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是融资是有期限的,一旦期限已经届满,此时就一定需要向融资者支付本金以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中信建投2018年6月20日在上交所上市,上市之后7个月即今年1月即抛出130亿元的巨额定增计划,9月证监会出具反馈意见,对再融资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融资间隔期规定,请中信建投补充说明。近日,中信建投公告了关于130亿元定增计划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不妨追溯政策渊源,2017年2月证监会收紧再融资政策,《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不过2018年11月该规定被修订,“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中信建投在回复中指出,截至2018年底,中信建投前次募集资金均已基本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公司于2019年1月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符合上述规定。
在笔者看来,如果中信建投募集资金的使用果真如公告所言,那么其在7个月后马上提出再融资计划,应该符合政策,既然2018年再融资政策有所放松,上市公司抓住这个机遇,当然没有毛病。只是笔者认为如果投融资两端渐失平衡,市场或难承受。
短短半年多,上市公司就启动再融资,究其根源,还是因为2018年再融资政策开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口子,如果前次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完毕就可在6个月后接着再融资。目前,相关政策或将面临修改,据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11月8日,证监会对再融资政策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放松再融资,应该专门针对那些融资使用效率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对于融资使用效率较低的,则要严格限制。而要判断此前融资使用效率,不是看此前融资使用是否未改变投向、是否使用完毕,关键要看产生了多少效益。
股票发行注册制,监管部门对发行股票申请只做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因此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似乎无需关注融资是否打水漂。目前科创板已实施注册制,主板等还在实施核准制,但也有逐渐向注册制过渡趋势,即便完全实行注册制,也并非就无需关注再融资的适当性,这方面同样要关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事实上,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融资到位后要产生收益需一段时间,如果上市公司募资使用不能达到此前净资产收益率,由于募资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将摊薄每股收益。若上市公司不能履行及时填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承诺,就可能损害此前股东利益,凭何允许其继续再融资?
为此,笔者建议,再融资应当考察前次融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目前,定增再融资除了要求相关主体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外,其它方面基本是零门槛。但其实,前次融资是否填补了摊薄的即期回报,这是一个隐性门槛,只是一直不被各方所关注。各方应高度重视和利用这个门槛,将融资使用效率低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拒之门外。
其实,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资短短6个月后就重启再融资,恐怕都会感到突兀或难以承受,还是应充分考察前次融资的使用效率。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熊锦秋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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